近日,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山东省划定了对在被征用土地过程中失去土地农民的最低补偿线政策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时,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如果在征地时农民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这两项费用按国家法定上限30倍给予补偿。如农民在被征地后,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为进一步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山东省还严令: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征地费入股或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另外,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如因征地导致无地的,要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