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万健 (作者单位:北京亚洲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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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在税务咨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在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后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有税务代理机构上千家,从业人员逾万,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在配合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税务代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务代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纳税人的认识有很大偏差,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缓慢。由于受过去在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一包到底工作方式的影响,对于新出现的税务代理业务,纳税人产生了各种各样不正确的认识。如有人认为,我国根本没有搞税务代理的必要,或搞税务代理尚不具备条件;也有人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开办的“三产”公司,是为税务干部解决福利的“创收机构”;还有人认为,搞税务代理是为即将退休的老税务干部留下的后路,片面地将其视为“税务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给推进税务代理工作设置了障碍。
2.立法不完善,税务代理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在税务咨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在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后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有税务代理机构上千家,从业人员逾万,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在配合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税务代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务代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纳税人的认识有很大偏差,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缓慢。由于受过去在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一包到底工作方式的影响,对于新出现的税务代理业务,纳税人产生了各种各样不正确的认识。如有人认为,我国根本没有搞税务代理的必要,或搞税务代理尚不具备条件;也有人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开办的“三产”公司,是为税务干部解决福利的“创收机构”;还有人认为,搞税务代理是为即将退休的老税务干部留下的后路,片面地将其视为“税务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给推进税务代理工作设置了障碍。
2.立法不完善,税务代理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多处于暂行状态,法律级次低,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约束性较差。而且,还有很多有关税务代理的行为无法可依,如税务援助、税务代理风险赔偿、注册税务师后继教育等等。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务代理自然较难得到社会的认可。
3.税务代理队伍老化,知识层次较低。我国税务代理人员中大部分是离退休的税务干部,知识趋于老化。另外,代理人员的学历较低,以参加2001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为例,在总人数39107人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仅有246人,占0.63%;具有本科学历者有3063人,占7.83%;而大专和中专及以下学历者有35798人,占91.54%。这与税务代理制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甚远。如2001年,美国兰德公司共有547名税务代理人员,其中博士200名,硕士178名,两者约占总人数的70%。
4.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不合理。我国很多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从低掌握制定的。事实上,由于税务代理工作与会计、审计工作在执行政策的宽严尺度、计算过程的繁杂程度以及业务范围所涉及的广度等方面,客观上存在许多无法相互比较的地方。因此,以此制定的收费标准就会不尽合理。
5.税务代理业务范围不明确。我国虽然规定了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但并未规定对超出范围业务的处理措施。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一些税务代理机构既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又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不仅为纳税人的涉税事务代理,而且还进行诸如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房产税、参与税务机关财务大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大大超过了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而对于本应属于税务代理主要业务的税务咨询、税收筹划却未涉及。
6.税务代理机构独立性不强,代理行为规范性差。虽然国家先后几次发文要求对税务代理业进行脱钩改制,严查“明脱暗不脱、脱钩不彻底”的现象,但由于税务代理机构本身特殊的体制问题,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受共同利益的驱动,脱钩改制在很多地区仍未能真正实现,有的地区甚至将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税务机关的事业单位。在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师事务所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利,完全垄断了当地的税务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剧了税务代理市场秩序的混乱,成为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税务代理制度的建设目标应是建立一个以纳税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以代理机构依法服务为中心,以行业协会微观管理和税务机关宏观管理为保障的税务代理模式。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方面,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税务代理运行环境建设。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坚实的舆论基础。加强关于税务代理的理论探讨,不断修正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代理制度;深入广泛地宣传税务代理,使人们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让社会各界都能客观地理解税务代理的性质和重要性,以此获得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这是刺激纳税人积极寻求税务代理的必要条件之一。强化税收稽查的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披露各种税务违法行为,使纳税人彻底放弃侥幸心理。同时,要严肃法纪,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使违法的纳税人不仅得不到“实惠”,还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2.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税务代理法制环境。应尽快在修订、完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形势需要的,能够规范税务代理人执业行为、保护其正当利益、降低其执业风险的法律,给税务代理人必要的法律地位,为税务代理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保障。
3.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创建高素质的税务代理队伍。首先,把好“入门关”,严格税务代理人的资格授予。要继续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选拔一批有较高素质税务代理人员。要严格实行税务师登记制度,保证税务代理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作为税务代理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这一点更为重要。其次,强化后继教育,严格对税务代理人员进行年度审批。由于税收政策和法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经常会发生变化,因此税务代理人员取得执业资格不能一劳永逸,有必要建立后继教育制度,对税务代理人员每年均要进行年度培训。同时建立年度审查制度,以考察注册税务师是否接受了后继教育,是否符合继期注册登记的条件。对于未按时接受后继教育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可以不予注册登记,并暂停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资格。
4.开发新的业务项目,不断拓宽业务范围。目前的税务代理大多停留在为委托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低层次的代理项目上,以后的税务代理应更多地关注较高层次的业务项目,如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随着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构的脱钩改制,以及税务代理人员理论水平与实践水平的不断提高,从长远发展看,这些较高层次的业务代理项目将是税务代理服务的必然选择。
5.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收费制度。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大,因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可考虑由国家税务代理管理部门按单项代理、综合代理、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等制定一个收费标准幅度,再由各地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与当地的物价部门具体协商,测算出该地税务代理机构的平均成本费用及该地的平均利润率,来确定适合该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收费标准。
6.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税务代理管理体制。我国应当采取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行业自律管理为辅,两者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首先,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目前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要建立地方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税务代理管理分支机构)。一方面,督促那些尚未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省市,尽快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规范其行为,避免出现形同虚设的情况。建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经费、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其次,在已有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的基础上尽快组建注册税务师协会,完善其行业自律能力。应当吸收一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理事,特别要注意从具体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中,选拔一些熟悉各项具体业务及有实际代理经验的人员加入到协会机构来。协会应注重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组织理论探讨和经验交流,推动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
7.尽快完成与税务机关的彻底脱钩,实现税务代理机构的真正独立。一是在产权上划分清楚,对于税务机关的原始投入原则上应当全部偿还。二是从人员上划分清楚,税务代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要从税务机关彻底“走出来”,不得再保留国家公职,工资、福利、奖金全部要由税务代理机构自己承担。三是在办公场所上与税务机构相分离,纳税人之所以对税务代理机构有“税务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两者在一起办公引起的。四是在业务承接上与税务机关脱钩。杜绝凭借税务机关行政权利强迫纳税人委托代理的现象,同时也要严格利益分配,不得以任何名义给税务机关“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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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