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2002年,我国共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911.08亿元,从最初的8.7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37.07亿元,年均递增21.71%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入的53.88%,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础条件,有效地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突出监督的及时性和防范性显得极为必要。
1.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监督应建立一种实现全过程“链式监督”体系,即纵向上对每一环节的监督,尤其是注重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节点”的监督。比如,资金拨付、工程投入、设备购买等环节,很容易出现相关机构和人员截留资金、吃回扣等问题,监督的介入,就可形成一种权力制约机制,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些环节存在的弊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一种“链式监督”的好办法,在控制额度内,先由开户银行垫付资金给使用单位,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2小时内将中央财政资金划拨到开户银行。而国库支付中心只要打开计算机,就可以查询到每一笔开出票据的资金使用单位及资金的用途(即开户银行划出票据的第一收款人),大大降低了资金监督的难度。同样,建立项目库管理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也是实现“链式监督”、加强“节点”控制的有效手段。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是以农业综合开发县为基本单位,集中选定本县域的重点项目,按照一套综合指标排序,在年初国家下达的投资总额内,择优立项。这种项目库的管理把对项目的考核、评价大大提前,并随时监督,如发现项目重大弊端而搁浅后,会自然顺延选项,保持了工作的可持续性,避免了仓促立项出现失败的情况。实现“链式监督”,需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找准所有项目和资金运行的“节点”,引人监督机制,监督、管理和使用并重,利用制衡手段,保证项目和资金运行的合规性、效益性。
2.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以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以中期检查、后期验收和违规违纪案件发生后的调查和处理等方式进行,由于验收和事后处理均已事过境迁,查处起来往往十分困难,而且违纪一旦发生,就已经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因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需改变以事后检查为主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既减少案发后查处的被动局面,同时也可有效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事前预警。即立项时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日常工作中,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实施资金差别较大,竣工决算验收时工程量发生萎缩,或者采取偷工减料的办法,从量上达到了,但从质上降低了,工程建设没有达到设计要求。这种情况多属于地方财政资金没有真正到位,工程建设仅有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投入,比计划缺少一块资金。详细分析发现,项目单位往往是一开始就没打算按规定配套地方财政资金,只是为了钓到中央财政资金,计划中所列的地方财政配套和银行贷款只是文件手续,没有真正落实。对此,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督,从项目可行性的论证过程开始就要实行监督制度,严肃监督程序,加强监督力量,提高监督质量。
事中监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一手抓好项目管理,一手抓好资金使用,两手都不能软。有时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把项目一批,资金一拨,后续管理跟不上。各级农发、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资金拨到什么地方,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一是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已经建立的统计快报制度,利用网络信息载体,将所有项目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二是建立项目建设中期的专项检查制度,针对正在实施中的项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察;三是发动群众及时举报,对举报事件积极查处,同时要保护举报人。事中监督是及时纠正错误的最佳办法。实现了事中监督,对主管单位来说,就可以随时掌握项目单位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增减变动情况,才能真正实现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近年来,通过事后监督查处了许多违规违纪问题,也处理了一些责任人,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起到了很大作用。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事后的评价。一是改进竣工验收方法,实行省级一次验收制度,对省级农发机构验收通过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发机构抽样评估,核实验收结果。二是充分利用年度审计结果,审计人员经验丰富,工作针对性强,属于外部机构,有时间和力量实行跟踪审计,对农业综合开发来说是坚强的监督中枢。三是健全评价指标体系,把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特点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补充完善现有评价体系,设计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指标,利用定量的数据加强监督,实现科学管理。
3.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软件开发、计算机联网、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网页等手段,通畅监督渠道,收集并储存项目单位情况,实行财务数据信息共享,以便于监督部门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排列监督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法律政策,以保证资金在法制的规范下健康运行,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一决策”的信息反馈系统。
4.调整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除了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本身实施监督外,建立国内外支农资金的宏观反馈系统,吸取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畴;二是实现以绩效为主、合规为辅的监督架构,从过去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项目计划的论证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以完善机制、增强实效为最终目的;三是个别重大项目实行对责任人的跟踪监督,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滋生。
5.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监督在加强财政部门监督的同时,需要有效协调和配合外部各监督主体。审计署、人大、政协等机构属于我国法定的政府监督主体,可以不予通知直接检查工作,也可以受托进行检查,不论是哪种方式,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都应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所需资料要准备齐全,对查出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就地整改落实。对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对反映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主动邀请财政部门以外的监督主体进行监督,这既可以帮助解决问题,又可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更加出色,更加深入民心,更能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