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遏制区县争抢税源的现象,北京市地税局正式发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纳税人往往选择有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地区申请注册,而不是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注册登记。新办法要求税务登记地点以“注册地址”为依据,即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时发放的证照、证书或证明上的注册地址。当其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于自2004年9月1日起,在北京市范围内新设立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内发生应税行为,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些纳税人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其他各项税费的缴纳,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