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在东北“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中,试行对新购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实行抵扣的新政策,在此基础上,明年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试点,以“循序渐进”地拉开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序幕。一些急于享受“消费型”增值税待遇的“非试点”企业,采取种种非法手段,人为“制造”各种抵扣条件,企图抵扣其不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扰乱了财政、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的工作秩序,干扰了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工作。对此,各有关部门必须要严加防范,以及时规范增值税转型期间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确保转型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
一是要注意防范有些非试点区域内的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不及时索取发票入账,等到他们将来享受“消费型”增值税政策时再开票入账,以图把那时的旧资产当作新购设备处理,从而达到其套取抵扣旧资产所含进项税的目的。大家都知道,今年“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仅仅局限于东北“三省一市”老工业区的“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行业中,并且,也仅仅只是对其今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准予抵扣,而对现有的旧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则不予抵扣。国家之所以会这样用“限制”行业和“区分”新旧设备的方式来试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新政策,一方面是考虑一下子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会极大地冲击着各地的财政收入规模,严重地制约着地方社会事业的正常投入与发展;另一方面改革也确实需要有一个试点、探索的过程,如果铺下的试点摊子过大,反而会影响试点的管理和经验的总结。因此,目前我国选择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循序渐进地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方略。对此,一些非试点区域里的企业就认为今后在全国逐步放开增值税的“转型”试点工作后,其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还是要继续准予抵扣的,因此,有一些非试点企业,在今年购置机器设备时,就不及时索取发票入账,而想要等到他们将来能够享受到准予抵扣进项税的优惠政策时,再开具发票入账,以将今年购置的机器设备作为以后新购的固定资产入账,从而达到把以后的旧资产所含的进项税变通抵扣的目的。
二是要注意防范试点区域内的一些不法企业,串通其设备销售单位,将其现有的旧机器先假作“销售退回”处理,然后再作“新购进”处理,从而将其现有的旧机器变换成“新购”设备,达到其抵扣旧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的目的。目前对“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政策,仅仅局限于试点地区八个行业的“新购置”机器设备,而对旧设备所含的进项税,目前还不准抵扣。对此,一些试点企业就与其设备销售商串通一气、通谋作弊,先把旧设备以种种理由,办理“销售退回”手续,然后,再重新购回这些机器设备,从而在财务和会计手续上,变相地将旧设备变换成了新设备,进而达到了抵扣其旧设备进项税的目的,因此,必须要注意防范。
三是要注意防范有些试点企业,利用其可以抵扣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的优惠政策,变相地为非试点企业代购机器设备,进而从中“牟利”。由于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试行范围不同,从而导致了购置同样的机器设备,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企业购置的成本价要比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的成本价低17%,这就使得一些消费型增值税的非试点企业与试点企业之间通谋作弊,试点企业变相地为非试点企业代购某些机器设备,并以高于其抵扣进项税后的成本价的价格,用出租等名义,将资产交付给非试点企业使用,从而使非试点企业以低于其含税成本价的价格,获得了所购的资产,偷漏了国家税收,而双方却都从中得到了“实惠”。
四是要注意防范一些非试点企业以挂靠等手段变相成为试点企业,以在这次增值税制度的转型试点过程中,用不正当的手段来抵扣其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工作目前只在试点地区的八个行业中试行,而如何鉴定一个企业是否属于这八个行业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有些本来是非试点的企业,而他们却通过种种措施变相地“挂靠”于试点的行业,也沾上了试点行业的边;再如,有些企业原来是属于冶金工业或农产品加工等试点行业的,但后来由于市场等原因转产了,他们形式上虽还属于试点的行业,而实质上却不属于试点行业。可见,这些企业明显不符合当前改革试点的条件,如果他们也套取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政策,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必须科学地鉴定企业所属的行业,以防不法企业从中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