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朱红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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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财政分配计划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振兴国家财政、维护经济秩序、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防范与遏制腐败现象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财政监督检查的效率不高,效益不显著。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立“统一协调、一致对外”的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门内部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在对外检查中做到合理分工、统一协调,明确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作为专司财政检查的职能机构,在财政检查工作中应处于主导地位,承担起财政部门财政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职责。在这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和财政业务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对外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财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二是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拟定,报单位领导批准,一经确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三是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执法检查工作应由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会同有关业务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其他检查项目应明确主查与协查部门,合...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财政分配计划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振兴国家财政、维护经济秩序、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防范与遏制腐败现象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财政监督检查的效率不高,效益不显著。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立“统一协调、一致对外”的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门内部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在对外检查中做到合理分工、统一协调,明确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作为专司财政检查的职能机构,在财政检查工作中应处于主导地位,承担起财政部门财政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职责。在这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和财政业务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对外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财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二是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拟定,报单位领导批准,一经确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三是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执法检查工作应由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会同有关业务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其他检查项目应明确主查与协查部门,合理分工,职责分明;四是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和财政业务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过审理和会签程序,都必须依法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坚持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五是对被检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除及时追回财政资金外,还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需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做到严格执法;六是要建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制度,定期了解和通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总之,“统一协调、一致对外”的监督检查机制,可以归纳为财政对外检查的“八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格式、统一审理、统一听证、统一处理、统一付费、统一归档,同时对检查结果形成的资源信息实行共享。
明确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机制中的职责定位
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决定了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无法在财政监督中包打天下,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工作主要应当由各财政业务机构去完成,这也是财政业务机构自身的重要职责。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对重要事项的专项检查上。当然,专项检查可以是对某一财政事项完成后的事后检查,也可以是预算执行中的事中检查,同时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以配合财政业务机构适当参与事中对重大财政支出资金的跟踪问效、对追加预算的事前审核评估等工作。这样有利于做到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与财政业务机构的科学分工,发挥各自特长,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使财政部门在整体上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机制。由于人力等各方面条件限制,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对所有财政管理活动都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必须紧紧把握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根据“收支并举、内外并重”的工作思路,当前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本级财政收入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本级收入保障机制。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缓征、退付、应征不征等问题。通过延伸检查一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检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据法定的预算指标,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超计划、超进度拨付资金问题的出现,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行为;依据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资金以及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规范财务收支管理行为;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浪费、挪用资金等问题的产生,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继续加强对企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抽查或核查工作。四是搞好内部检查,促进内部管理的加强在把握检查重点的同时,还必须提高检查质量,实施“精品”工程,以扩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提高财政监督检查效率与效益。
在财政监督制度上下功夫,规范监督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水平
随着财政监督工作领域的逐步扩展,需要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应的财政管理办法,用新的措施来应对在财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一是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易于操作并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和经济工作行为,保证财政监督的公允性、规范性和客观性。目前,财政部应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条例》,修订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财政监督条例》出台前,可考虑出台《财政违法行为惩处条例》,便于规范财政管理行为。二是从全面规范财政部门内部工作行为的要求出发,针对不同管理机构的特点,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把内部监督作为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一个突破口,通过促进财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来改善财政监督的外部工作环境,以此推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三是建立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督机构应建立专项资金分配台账,设专人进行管理,按资金性质、时序、对象、数额和用途逐笔登记,据以实施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挤占挪用。四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漏洞进行分类汇总,写出正式报告,定期向领导汇报,责成各业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处理好与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财政管理机构的关系,在部门之间建立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一是要理顺财政监督与审计、税务监督的关系,建立财政与审计、税务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每年由政府出面或由财政部门以会计监督牵头单位的名义主动召集,组织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定期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协调各自的检查对象、内容和范围。同时,各部门之间要主动联系,文件资料相互抄送,实行检查资料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二是要理顺财政监督与社会经济监督工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并组织好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理顺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业务机构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机构在开展外部监督工作的过程中,经常要借助于财政业务机构的工作成果,同时财政监督机构在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时,又要对业务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所以,为增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财政监督机构在履行财政监督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主动处理好与财政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配合和支持。四是要建立案件移交和部门配合工作机制。检查中若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那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和部门,财政部门可以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以加大检查力度,增强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每年开展一次财政监督宣传月活动,在报刊电台等媒体上开辟专栏,积极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扬财政监督成果,揭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研究财政监督后的完善性措施
今后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督机构充分重视并自觉地坚持好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与规范经济管理行为并重的工作原则,在不断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的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围绕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和发现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完善性措施的研究工作,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与促进经济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漏洞的综合归纳,及时地分析财政经济运行的情况,积极主动地研究并及时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改进经济管理工作的对策、办法、措施或建议。同时通过对财政监督检查决定落实情况的回访以及举办财经法规系列讲座,以案说法,帮助被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完善和改进内部管理系统,提高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监控的能力,促进经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从而更为有效地保证各项财经法规的严格执行,使依法理财的效果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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