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乡镇或区级单位领导财经法规观念淡薄,管理制度不规范、不统一,干部职工乱借乱支公款、长期借用公款不归还等违纪情况,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公款管理办法》,对借款管理、监督检查及纪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借款对象仅限于财政供给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借用;借用公款仅限于个人因公出差、单位小宗物品采购、职工因病住院等临时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和各种非法活动;已借用公款未结清的一律不准发生新的借款;借款人必须在事后7日内到单位财会部门结清账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天,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按月(季)通报干部职工借、欠款情况,并及时追缴;因工作变动,必须财务、物资交清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而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财会部门应从其工资福利中直接扣除;超过6个月拒不归还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领导不按规定程序审批,造成借款不能收回的,要追究审批人责任;将借用公款的规范管理纳入财政对各乡镇、部门的财务年度考核内容。
(卢川 周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