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确立、通过其采购活动推行的政治、经济、社会或环境等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它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因而又称非经济目标。与政府采购之首要目标(商事目标)相比处于次要、从属或附属地位,因而又称为第二目标、次要目标或附属目标。
政府采购是在严格的政治法律环境下进行的商事活动,首先要强调的是采购的经济有效性和采购质量,这是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也是它作为商事活动的根本特征。但政府采购的主体毕竟是政府,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管理者。这一性质决定了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实现功能。因此,政府采购经常被用来刺激特定产业的经济活力,改善产业结构,促进技术创新,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许多国家政府也利用其强大的购买力来推行社会或者政治目标,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收入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促进最佳环境目标的实现,改善人权状况和就业条件。政府采购立法也促进政府采购的廉洁和诚实,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等。政府采购的巨大规模使政府有能力通过其采购来促进政府目标的实现。实践也证明通过政府采购可以很好地实现一些政府目标,如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目标。因此,政府必须促进这些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而非仅仅追求经济效益目标。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资格审查实现
政府通过设定与社会政策目标有关的资格标准来确定是否允许某些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这些资格标准不一定仅仅与采购合同直接有关。比如如果一个公司不能证明其有良好的平等就业政策和环境政策,政府采购机关就可以拒绝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再比如,如果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具有不良的纳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政府也可以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如果政府推行采购本国(地)货物的政策,它也可以通过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以及他们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来源的审查,禁止或限制他们参与本国(地)政府采购。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某些关键性经济部门,使本国的工业能力避免由于过多的外国竞争而受到损害;或者纠正市场的失灵;或者支持地区发展或者其他战略目标。
2.通过技术标准实现
利用技术标准也可以实现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比如政府可以要求采购符合特定环境标准的产品,不符合这种标准的产品则没有获得政府合同的可能。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利用技术规格推行公共政策可能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任何有关采购产品、服务、工程的技术规格的描述都不能构成对供应商、承包商参与采购的障碍,包括国籍的障碍。这一规定意味着采购实体不能通过编制技术规格来限制外国产品或服务。
3.通过评标中的优惠措施实现
评标时的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在合同授予阶段给予特定投标人以评标优惠的政策。如南非政府采购指南规定,在评标中给投标的经济因素以90%的权重,社会因素以10%的权重。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在授予合同时,应对国外的投标人的报价加计6%的差价,然后同国内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而当小型企业或位于劳动力过剩地区的企业提出竞争性的国内报价时,对国外的报价则追加高达12%的差价。这种方法可以同时兼顾到国际参与采购过程和促进本国工业能力的两大目标的实现。优惠幅度方法可以使采购实体选定国内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最低价投标或服务建议,只要该投标或建议相对于总的最低价投标或建议而言,价格差额不超出所定优惠幅度的范围。它允许采购实体照顾到有能力接近国际竞争价格的本国供应商或承包商,同时又不简单地一概排除外国竞争。这对颁布国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将避免通过一概排除外国竞争的方法来长期维持本国某些工业部门的低效益、低效率和低竞争能力。因此,优惠幅度是一种促进本国供应商和承包商提高竞争能力的可取手段,借此手段不仅可使他们能够有效而经济地提供采购实体的采购需要,而且可以出口有竞争力的产品。
4.通过政府采购预留项目实现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要通过竞争的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但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却总是没有机会获得政府合同,有失公允。政府采购中的预留项目能够很好地体现政府扶持和促进弱势群体发展的社会政策。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美国对小企业进行扶持的采购政策。帮助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并将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授予小型企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项采购政策,这项政策在小企业管理局创设伊始由立法予以确立。
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管理的一个重要项目就是主合同项目。由于小企业无力竞争政府采购项目,所以为了促进小企业的参与,小企业管理局同其它政府采购机构合作,开发出了一个采购预留项目。大型政府采购机构将整个合同或部分合同预留给小企业来投标。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其设置在大型军事和民事采购机构中的采购代表推荐额外的预留项目,建议降低不适当的限制性技术规范,努力挖掘小企业的竞争机会。根据这一项目,如果一签约官员因对一小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提出质疑而建议拒绝该企业的投标时,该官员需要首先将此采购案移交给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在收到此案后立即与可能被拒绝的小企业投标人接触,通知他们此项决定,并向他们提供机会申请履约能力证书。如果该企业能够获得履约能力证书,那么签约官就须将合同授予该企业。在收到该企业申请履约能力证书的申请书之后,小企业管理局将通知采购机构的签约官,并派遣一组财务和技术人员进驻该企业并对其资质进行调查。在调查完成之后,如果小企业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能够成功地履行合同,小企业管理局就签发一个履约能力证书。采购官员在收到证书之后就可授予合同。
另外,由于有必要保证相当一部分的政府财产和服务采购合同授予小型企业,国会在1961年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小企业管理局、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合作开发一个小企业合同分包项目。根据武装部队采购条例的规定,金额在0.5—50万美元的合同一定要包含一个所谓的最佳努力条款,说明承包商同意最大限度地将分包合同授予他“认为能充分履行合同”的小企业。在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采购中,强制合同条款要求承包商实行一项完全的合同分包项目。
5.通过强制合同履行条件实现
政府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满足最低的社会政策目标。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机关需要保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能够满足这些合同条件。比如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公共工程承包商支付通常工资的政策。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项采购政策是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劳动力剩余地区的公司,只要该项采购既能满足更广泛的采购目标,同时又不会使采购价格高于其它地区,根据这一规定,采购机关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该地区的公司时通常要附加一些政府要求。比如,在授予合同之前,承包商被明确地告知应支付给雇员的工资率。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还要求承包商每周呈报工资单报告,以保证其按规定的工资率支付工资。同时,还要求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弱势群体创造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