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拉大,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要解决这一问题,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1.提高免征额
1993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目的是在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当时职工工资收入年平均不足3000元,月均不足250元,绝大部分人都与个人所得税无缘。因此,把免征额确定在800元,确实能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对免征额未作调整,很难与当前居民收入状况相匹配。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职工年均工资收入达9300元,月均780元左右,是1993年的3倍多。鉴于此,若参照1994年免征额与职工工资收入之比(大约1∶3),笔者认为把免征额调高为2000元比较合适。
2.改变费用扣除方法
目前生计费定额扣除方法,存在着扣除内容笼统、扣除标准缺乏弹性等缺陷,既未考虑家庭因素,也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征税时,应使每个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所谓“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拉大,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要解决这一问题,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1.提高免征额
1993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目的是在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当时职工工资收入年平均不足3000元,月均不足250元,绝大部分人都与个人所得税无缘。因此,把免征额确定在800元,确实能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对免征额未作调整,很难与当前居民收入状况相匹配。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职工年均工资收入达9300元,月均780元左右,是1993年的3倍多。鉴于此,若参照1994年免征额与职工工资收入之比(大约1∶3),笔者认为把免征额调高为2000元比较合适。
2.改变费用扣除方法
目前生计费定额扣除方法,存在着扣除内容笼统、扣除标准缺乏弹性等缺陷,既未考虑家庭因素,也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征税时,应使每个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所谓“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的核心是经济能力处于同一水平的纳税人,应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款;而纵向公平则要求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款,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纳税能力差的少纳。我国现行税法把所有应扣除的费用都包含在800元的基数中,表面上达到了横向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一个纳税人所负担的赡养人口不一样,纳税能力不同却实行同样的扣除生计费用后缴纳同等的税款,这样操作虽然简便易行,但很容易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因此应根据家庭结构重新设计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并允许夫妻合并申报纳税。另外,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在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中,把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抵扣因素,以鼓励对个人人力资本的投入。同时,为消除通货膨胀对税负的影响,应该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物价变动状况,定期调整扣除数额,从而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
3.调整税率和级距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使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应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各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废除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办法,一律改为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具体设想是: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年收入额扣除免征额(2000元×12=24000元)或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这样计算出的最高档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35%-9500=11500(元);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为11500/60000×100%=19.67%。它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基本一致,体现了对劳动所得征税的平等性。
4.探索新的征管措施
首先要抓紧源泉扣缴制度的落实。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如发现其未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必须给予处罚。当然,为了调动代扣代缴单位的积极性,可适当提高代扣代缴手续费标准。
其次是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个人所得税税号制度。每个纳税人的税号编码像身份证一样将伴随其终生,通过税号,健全个人税务档案,将所有的纳税情况均列入其中。
第三是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个人支票制、官员任职期间个人财产变动公示制。个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真实姓名。个人的一切收入都要经过银行账户,减少现金在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使银行账户真正成为税务部门了解个人当期收入的主渠道,进而判断其收入是否完整。
第四是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纳税环境。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必须有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并严管重罚。所以要求税务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要时,依法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等,以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风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