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把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手段,逐渐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和环境保护特征的税种,如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统称为环保税收(或生态税收)。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环境保护,一些国家先后开征环保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迅速,但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因此,环保税制的构建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现行税制
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明确的出于环保目的的税种,但有些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等的某些税收措施确实起到了环保作用,不过与环境破坏的程度相比还相当不够。顺应国际上绿色税制改革的潮流,为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有必要对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进行完善。
1.完善资源课税制度
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只有7个税目,并未包含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必须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对大量的自然资源免税,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从环保角度讲,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一切生物的有限财富,若人类无成本无代价地利用,会割断自然界生物链的连续性,导致生态失衡。其次,从生产角度讲,自然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值是产品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对生产要素免税,必然造成一系列比价不合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建议采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形式,并采取由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方式,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
二是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如使非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由于资源与技术设备具有替代性,资源税率的上调必然使资源的价格上升,纳税人必将开发使用技术含量高的设备以减少资源的使用量,这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防止资源的浪费。
三是将相关税种并入资源税。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并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这可以引导纳税人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开采。
2.调整增值税中不利于环保的规定
由于一些大企业将自己更新换下的不符合环保的旧生产设备卖给一些小企业,使环境继续遭受污染。因此,应取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以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于征税”的规定。对于购建环保型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应允许一定量的扣除,以降低企业为环保支付的成本。取消对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
3.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提高税率
如将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及其他一次性商品也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可设置较高的税率,从而限制污染性商品的生产与消费。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的部分产品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如大排气量的轿车、部分汽车配件、混合型卷烟等,以求保护国内市场。由于各种洗涤用品,如洗涤剂、洗衣粉、洗衣液和干洗液等大都属非环保型产品,应将此类产品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
4.调整企业所得税中有关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
除对以废气、废渣、废液和垃圾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实现利润给予免税外,对投资于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的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政策进行鼓励,引导更多的企业重视、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对研制开发无污染新产品的企业,在生产初期给予一定的免税支持。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对环保型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二、开征环保税,形成环保税制体系
目前,我国环保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排污费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因此,有必要开征环保税,调整资源税、消费税等的环保条款,以期形成环保税制体系。环保税作为环保税制的主体税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征收的一种税收。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按征税对象直接称其为某税种,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等,我们也不妨引用这种叫法。
1.水污染税。是对废水排放行为及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以减少流入江河及降低土壤质量的污染物。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环保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2.大气污染税。是对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以减少产生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碳税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3.污染源税。是对各种固定废弃物排放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以减少污水(物)处理工厂和焚化炉排出的污染物。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4.噪音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噪音源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者征收。可借鉴国外经验,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以上的几个污染税在具体的税制构成方面应体现出我国的国情,如税率可采用从量定额的差别税率,根据企业的产品性质、所处地区及污染程度,制定不同等级的税率。为了趋利避害,应把环保税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三、配套措施
鉴于我国正处于双重转轨的历史时期,特殊的宏观、微观环境决定了任何问题的解决依靠单一的手段预期效果不会太明显,尤其涉及到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税制方面,决策者应慎之又慎。在建立环保税制的同时,应注重相关配套措施的协同发挥作用。目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部门应严格把关,坚决不批污染项目,从源头上切断污染的蔓延;不遗余力地支持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不能因地方利益而破坏环保的大局。
2.千方百计筹集环保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保支出作为经常性支出并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进行环保资金的调剂。
3.从意识形态领域加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树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危害的观念,广泛赋予国民对污染者申请赔偿的权利,利用利益驱动机制迫使污染者停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