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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从2001年起,青海省财政厅开始对财政扶贫资金中的重点项目实行公示制,取得了很好效果。他们的做法是:第一,确定资金投向。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与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省财政厅与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的重点投向。2001年,该省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草原“四配套”工程(即围栏、种草、畜棚、定居)和“集雨利用”工程共15950万元,占扶贫资金总量的60%。第二,明确项目审核标准,落实到户。为了达到公示目的,取得最佳效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了项目管理。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审核,统一批复。此外,他们还按照工程总体部署,确定工程实施的内容、数量、补助资金、地点和时间,并把它落实到乡、村、户。第三,在新闻媒体上实行公告。将财政扶贫资金实施状况在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青海省财政厅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公示制后,收到了明显效果。第一,增强了资金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引起了项目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关注,不少农牧民来到主管部门或向省财政部门打电话询问和反映情况,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第二,保证了资金的及时到位。从整个项目的实施情况看,各级财政对项目资金的到位率达到了100%,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第三,加强了社会监督。由于资金与项目要进行公示,从而实现了政务分开,保证了资金分配的公正、公平。同时,对项目管理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工程实施单位都起到了制约作用,防止了资金被截留、挪用。
2002年,青海省财政部门在总结2001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扶贫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公示制。同时,从三个方面完善公示制度。一是建立项目资金专家评估制度。今后凡公示的项目资金,都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项目资金投入的准确性。二是实行项目资金招投标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三是建立效益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扶持项目,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最终效益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促进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