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重要转机,初显复苏迹象以来,由于民间投资与消费需求仍未有效启动,经济增长主要靠国债投资及出口恢复性增长支撑,因而经济自主内生增长动力尚未形成,经济增长的基础尚不稳固,减税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日益受到关注。因此理性分析我国当前经济运行走势及税费政策,发挥好税收政策在启动有效需求,改善有效供给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当前不宜大规模减税
我国当前的经济紧缩,表现为低水平结构性生产过剩和出口需求不足,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兼顾刺激有效需求与改善有效供给。实行扩张财政政策不外乎扩大支出和减税两种手段,无论税制结构如何,减税政策对经济增长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刺激。一般地,减税在短期中主要扩张总需求,在长期中则主要刺激总供给。对减税政策及其效应要全面、客观、动态地分析评价,它只适宜于特定经济运行环境及特定财政政策组合。制约减税及其效应的主要因素:一是减税政策必须与财政支出政策合理协调搭配使用。无论减税对长期收入效应如何,在短期中减税必然造成税收下降,这时如果在减税的同时过度扩张政府支出必然造成巨额赤字,这可能会阻止减税政策的实施,而且引发通胀,最终将导致“收入等级爬升”和折旧贬值,抑制减税的刺激效应。二是实施减税政策受减税空间的限制。税制的收入功能是第一位的,调节功能是第二位的。在缺乏减税空间的情况下强行或过度减税,要么导致赤字,要么加剧财政运行困难,都会影响经济及社会稳定,最终违背减税的初衷。三是减税效应受税制结构制约。税制结构不同,减税效应有别。当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体时,减税效应直接、确定和明显,而当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体时,减税效应则不确定、不明显。据此,我们认为,我国当前不宜实行大规模减税政策,必须在保证税收稳定增长、大幅度提高宏观税负的基础上,实行有增有减、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
1.当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制约减税。我国当前启动内需以增发国债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而且淡出积极财政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再大幅度减税必然会使财政运行受到减收增支的双向挤压,造成巨额赤字,诱发通胀,甚至酿成财政风险。
2.我国的税制结构制约减税效应。我国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体,减税刺激投资和消费的效应不确定、不明显,而且可能拉下物价水平,加剧通货紧缩,反过来抑制经济增长。
3.宏观税负无减税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税负持续大幅度下降,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2001年只达到15%,明显低于目前发展中国家20%以上的平均税负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30%以上的平均税负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不相称,世界银行1987年调查显示,人均GDP75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为20%左右,我国目前人均GDP在800美元以上,宏观税负应该高于20%。
4.存在结构性减税空间。我国现行税制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主要倾向是约束消费和投资,而且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取向也是强化税制的收入功能,相对忽视了税制的经济调节功能。以促进经济增长为取向,我国某些税种确实存在较大减税空间。我国现行税制约束投资和消费的主要表现:一是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不予抵扣,基本税率偏高,抑制了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基本税率为17%的我国现行收入型增值税相当于税率为23%的消费型增值税,而大部分国家这一税率在20%以下。二是对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安装业等服务业课征营业税,企业这方面的投资负担比较重。三是企业所得税负仍然较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高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且税前扣除项目少,企业经济效益低。内外资企业适用所得税制不统一,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内资企业实际税负较重,不利于公平竞争。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四是小汽车等商品的生产消费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仍按奢侈品征收较重的消费税。另外,对出口商品也存在一定减税空间,出口商品退税尚未实行零税率,出口退税范围也可以进一步扩大。
5.存在结构性增税空间。以启动内需为取向,我国应该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财产税等,用于大幅度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平抑收入分配差距,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
二、当前减费任务重于减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费为主的非税收入(统称为费)持续膨胀,费挤税,最终出现费大于税的反常现象。1987—1996年我国宏观税负不重且不断减轻,而税外收费沉重且呈不断上升趋势,宏观税费总负担基本稳定在25%左右,1992年以来,费负超过税负。我国绝大部分收费带有行为税的特征,就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而言,费和比例税大体一致。因此,当前主要是费负沉重而不是税负抑制我国经济增长回升,减费促进经济增长的任务十分繁重。
三、当前促进经济增长的税费政策选择
既要提高宏观税负,又要减负刺激投资、启动消费、扩大出口、改善有效供给,出路是以上述政策目标为取向,实行结构性增税、缩费扩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
(一)结构性增税。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财产税等,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在抑制高收入阶层个人收入过快增长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启动内需。实施这样的增税政策,可以大幅度提高财政收入。
(二)缩费扩税。大幅度减费必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扩大税基,它是我国当前减负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按照以税为主、以费为辅的国际惯例规范我国财政收入机制,税收占GDP比重达到20%以上,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90%以上,适当收取规费和使用费仅作为必要补充,规费仅限于政府部门对居民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使用费仅限于居民使用某些公共服务时向政府交纳的费用。收费要法治化、民主化,立项、征收、使用、废止等都要由立法机关决定,并立法确定,而且政府收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当前应对我国现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坚决清除一切形式的不合理收费,适当开征新税种替代或利用现有税种吸纳那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收费,对其它合理收费分规费和使用费两种形式法治化、规范化。
(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刺激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将对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安装业等服务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减轻企业负担;统一和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提高资本利润率;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政策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运用差别税率或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高新技术投资。对小汽车等现实或潜在热点消费商品大幅度降低消费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启动消费。尽快实行出口商品零税率,实行彻底退税;扩大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将消费税、营业税及其它可能税种都列入出口退税范围,以鼓励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