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廖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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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于同日签署第6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财政工作以及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喜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政府采购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固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尤其负有更大职责,任务也异常艰巨,必须高度予以重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准确把握各项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个治本之策。自1995年上海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于同日签署第6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财政工作以及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喜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政府采购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固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尤其负有更大职责,任务也异常艰巨,必须高度予以重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准确把握各项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个治本之策。自1995年上海尝试用国际通行的规则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强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建设,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总的情况看,政府采购中还存在着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偏小,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各地发展不平衡以及政府采购制度难以推进等问题,需要采用政策、法律、行政、经济、宣传舆论等多种手段加以解决,其中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是一种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只有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尽早制定政府采购法,才能保证全国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推进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行和蓬勃健康发展。为此,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组织包括财政部在内的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开始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政府采购法草案,于2001年9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政府采购法正式出台。
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为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行政的高度,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准确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自觉性,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活动。
二、大力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教育,抓紧抓好政府采购法的培训工作
政府采购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内容十分丰富,共有9章88条,除总则、附则外,在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涉及面非常广泛。规范了作为采购人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行为以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行为,规定了作为供应商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和要求,明确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还赋予了社会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三是要求非常严格。规定了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适用政府采购法,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的所有政府采购都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定了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并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规定了有关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提出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特殊要求,规定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与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面对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的新形势,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需要承担的宣传和培训任务十分繁重。一方面,要做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法,搞清楚各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精神实质,在此基础上,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法律咨询、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生动有效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形成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自觉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做好政府采购法的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抓紧抓好政府采购法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素质,重点应当做好对财政部门中直接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复议应诉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中直接从事采购活动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同时,也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政府采购法知识培训。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
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比较具体,也有一些比较原则,要使政府采购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还必须加强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设。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财政部要尽快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财政部还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同时,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前,财政部曾继1999年制定发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陆续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资金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对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有些规定可能与政府采购法不够衔接、一致,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对政府采购法出台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着手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当自行或提请本级政府予以废止;凡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抓紧修改、补充和完善,自行或者提请本级政府重新予以公布。
四、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
推行政府采购,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制度性变革。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其作用也开始逐步显露出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节支效果非常明显,尤其是工程项目,资金节约率一般在30%左右,有的项目甚至高达50%;采购的透明度不断增强,有效地抑制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采购;透明的政府采购活动培育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社会发展环境,成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的改革仍然处在不断推进的阶段,在改革的前进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发展机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善于抓住机遇,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通过学习和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对照检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把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作者为《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财政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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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