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丹麦是北欧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丹麦财政不仅在公共领域内履行着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和宏观调控职能,在财政监督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在以法制强化预算约束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财政监督。丹麦是法制水平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预算的刚性和透明度主要靠法制约束和保障。即从宪法、预算法规和行政命令等三个层次,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国家宪法规定:“未经国会批准,政府不能征税,经费不能拨付,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只能用于削减财政赤字或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安排追加当年支出”。所以,政府预算一经国会批准,任何人无权自行更改变动,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在财政监督工作方面,丹麦国会通过的《预算法》、《审计长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命令,明确了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和手段。这不仅明确了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了财政监督行为,也使从事财政监督工作各有关机构均有法可依,职责分明,避免了重复监督,相互扯皮。因此,丹麦公共财政运行机制和财政监督工作能够规范有序运行、根本原由在于法律的重要保障。
二、在预算管理运行全过程中,始终突出财政监督的作用。丹麦财政部除财政支出...
丹麦是北欧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丹麦财政不仅在公共领域内履行着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和宏观调控职能,在财政监督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在以法制强化预算约束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财政监督。丹麦是法制水平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预算的刚性和透明度主要靠法制约束和保障。即从宪法、预算法规和行政命令等三个层次,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国家宪法规定:“未经国会批准,政府不能征税,经费不能拨付,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只能用于削减财政赤字或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安排追加当年支出”。所以,政府预算一经国会批准,任何人无权自行更改变动,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在财政监督工作方面,丹麦国会通过的《预算法》、《审计长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命令,明确了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和手段。这不仅明确了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了财政监督行为,也使从事财政监督工作各有关机构均有法可依,职责分明,避免了重复监督,相互扯皮。因此,丹麦公共财政运行机制和财政监督工作能够规范有序运行、根本原由在于法律的重要保障。
二、在预算管理运行全过程中,始终突出财政监督的作用。丹麦财政部除财政支出司负责财政支出总体情况监管外,其余各司局分别对行政、环境、交通、教育、劳工市场、卫生等部门预算支出进行相应的财政管理和监督。将监督职能融入到预算周期管理运行全过程,依法作用于预算程序和环节中,监控整个财政运行过程。从预算编制开始,财政部对政府各部门申报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理性认真地进行审核和监督;预算经国会批准后,财政部还要通过审核各部门会计报表、监控资金流动和进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各预算单位是否依法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还安排有关人员对部内各司局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此外,政府各部门也均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监督本部门预算资金运行情况,国家审计厅每年要对财政部和部分政府部门进行财务和绩效审计。
三、在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批过程中,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监控。丹麦国家年度预算从编制到国会批准大体要经过四个阶段工作程序。在这个严格规范的程序实施中,财政部依程序进度,做好预算编制和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监管。一是财政部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预测分析,以及上一年度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信息,起草预算草案提交给首相,作为下一阶段与各部委协商的依据。二是财政部代表政府给各个部门下达编制预算通知,提出削减预算的建议和总支出规模,经与各部谈判协商,达成共识后,各部开始编制部门预算并于5月份提交财政部审核。三是财政部对各部的预算建议进行认真逐项审核和详细测算,经修改无误后汇总编制国家预算草案,经首相核准后在8月份提交国会审议。财政部同时还要提交下年度经济预测报告,供国会审议时参考。四是在国会讨论过程中,财政部要根据自己掌握的财政监管情况,向国会就预算草案做出解释,并提供预算计算分析和依据资料。其中,对新增支出项目的必要性,要提供相应的论证资料。一般在12月中旬国会批准国家预算。至此,国家预算编制工作基本结束,这种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和有效的财政监控,避免和防范了在安排和使用财政资金方面的随意性。
四、在实行规范化的预算支出管理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资金支出监督机制。丹麦体现政府职能的各项收支活动均在政府预算中反映,丹麦对公共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财务体制,各单位的全部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单位所需的各项开支均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预算核拨。丹麦财政部对预算支出的管理,采取国际通行的按部门和功能分类管理办法。预算支出先按国防、外交、教育等部门分类,然后再根据支出功能,分为工资支出和一般公共经费支出二大类,在大类下按照资金用途科学准确的设置款、项级科目。由于细化了预算,实行了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不但能够清楚地反映各部门支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总体规模,而且便于全面监督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发挥效益,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奠定了基础。丹麦的财政支出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表现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科学评价资金使用绩效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如丹麦财政部对财政支出资金,首先用评级体系来对各部门使用资金的效果进行评估,然后有重点地对某项资金进行现场检查,确定资金管理质量和风险程度。
五、在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同时,做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丹麦财政支出结构与政府职能相适应,各级政府公共支出责任与其承担的事权也相一致,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司法和中央政府事务支出,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相对宽一些,地方财政支出约占国家整个财政支出70%。为了保证地方财政支出有效合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实施监督。丹麦财政部通过召开中央与地方协调讨论会,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更好地监督地方财政收支情况,保证国家财政总体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