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是在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进一步搞好离任审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计对象的界定
审计对象界定是开展离任审计的前提。离任审计的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主要是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本人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完全可以将离任审计对象界定在地、厅、司、局级及其以下的领导干部。随着经济的发展,宏观上的经济决策行为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主要领导人的经济决策的失误和经济犯罪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离任审计的对象有必要在更高层次上展开,使较大范围、较高层次上的决策行为、经济行为受到制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财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于他们在企业的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以及财务收支活动中,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中影响显著,作用重大,与日常经济行为息息相联,他们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从过去一些企业的违纪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旦出现经济责任问题总是会涉及到这些相关人员。因此,企业单位的离任审计对象可以不必局限于法定代表、厂长、经理一人,可适当扩大离任审计对象,对于充分发挥离任审计的作用更为有利。
二、离任审计的内容
离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立足于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在具体操作上,必须突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关系主体地位。个人的经济关系与其任职单位的经济责任是紧密相联、又有区别的。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以检查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基础,以评价被审计者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主线,围绕被审计者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鉴证,并据以作出评价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界限,班子集体决策与个人武断拍板行为的界限,使审计内容落到实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的具体内容应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确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以责任人应承担的或可控的经济行为为依据。这些经济行为一般包括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重大的投资经营决策及效益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离任审计的实施主体
审计任务的承担单位即离任审计关系中的第一关系人(审计主体),一般应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履行。因为离任审计的第三关系人(委托人)主要是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计的目的是确认或解除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是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内部审计由于审计结果缺乏权威性、对外不具有鉴证作用。另外,由于受审计范围的局限性,决定内部审计不能承担这一任务。那么,社会审计是否具备离任审计的主体资格呢?我认为,离任审计不仅有很强的政策性,而且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是要代表政府利益,为政府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属于强制审计的范畴。社会审计不能替代政府审计机关从事这项工作。首先是社会审计组织不具备行政职能,不具有审计监督权,它不能像政府审计机关那样给被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不能以审计机关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处理、处罚决定。其实,社会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中他们往往注重从成本效益角度决定服务的时间、工作的深度和质量。再则,在目前我国社会审计还不够健全、完善,其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和真实性的信赖度有限。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也容易被审计对象所拉拢,进而影响离任审计工作的质量。综上所述,离任审计的主体只能委托代表政府利益的审计机关来执行。
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首先应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避免干扰,这是搞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前提;其次是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直接亲属关系的审计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离任审计工作,以确保审计的公允性和客观性;再次是担负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应对离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审计结果的准确性负必要责任。
四,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指标是一个综合性、实在性的量化指标,最能客观地反映出干部的德、能、勤、绩情况,可以说是干部综合情况的“晴雨表”。能否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这项审计制度有无存在必要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运用这一环紧紧扣入干部监督管理整个链条中。但经济责任审计只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评价领导干部的业务及其廉政状况,它不可能代替组织部门的干部考核制度,只能作为组织部门对干部任免的一项重要参考。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功过要实事求是地看待,不能拿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唯一标准,但也绝不能因为某位领导干部对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有突出贡献而忽略对其经济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