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我国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行了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加强了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规范管理、治理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现行非税收入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思想认识不统一,收费行为不规范,征管主体不明确,资金统筹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必须从思想认识、法制建设、征管方式、管理办法、监督机制和组织措施等方面入手,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一)真正形成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共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建立起非税收入管理的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收入,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同等重要。
(二)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法规和征管制度。根据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在认真总结预算外资金管...
近些年,我国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行了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加强了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规范管理、治理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现行非税收入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思想认识不统一,收费行为不规范,征管主体不明确,资金统筹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必须从思想认识、法制建设、征管方式、管理办法、监督机制和组织措施等方面入手,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一)真正形成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共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建立起非税收入管理的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收入,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同等重要。
(二)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法规和征管制度。根据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在认真总结预算外资金管理成效的基础上,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票据管理、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管理等有关法规性文件,尽快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征管办法等,解决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全面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其他财政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要比照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查”制度,实行非税收入征、管、查相分离,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三)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非税收入是政府部门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府性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非税收入的属性来看,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只能是政府财政部门。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级政府必须明确财政机关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并积极创造条件,在财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专职人员,对所有非税收入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执法。建议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考虑将原收费管理局(或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改为非税收入管理局,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非税收入“征、管、查”等工作,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同时,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尽快充实非税收入征管人员,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科学界定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根据市场经济和税费改革的要求,按照科学、合法、规范、适度的原则,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清理整顿,把非税收入控制在合理的征管范围和适当的额度之内。可对现有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改”、“转”、“减”、“留”的措施加以规范。“改”,就是将部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改为税收项目,实行依法征税;“转”,就是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报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后,转为由市场运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通过税收杠杆进行调节;“减”,就是将部分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予以取消,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的负担;“留”,就是将那些体现政府职责和政府行为的必不可少的收费予以保留,作为非税收入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要严格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在规范税费行为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严格控制非税收入规模。对于继续保留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改进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针对非税收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按照有利于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对非税收入可采取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对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可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大厅,由财政机关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征收。对少部分非税收入可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如随税征收的各种附加等,可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对罚没收入可委托银行代为征收,通过广泛地设立银行代收网点代收,由缴款人直接到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然后由代收点将资金汇缴到财政专户;对零星分散的小额非税收入可委托执收执罚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现场征收。同时,在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健全财政票据监管网络,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严禁白条收费和无票收费,真正实现以票管费的目标。
(六)加大非税收入的资金统筹和监督力度。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应按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在非税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过渡阶段,各级政府要加大预算外非税收入的统筹力度。对所有非税收入实行一个窗口征收、一个账户(国库预算内账户或财政专户)入库、一个预算统筹、一个部门主管的“一条龙”服务。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真正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真正统一的财政预算,并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把非税收入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各级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挂牌收费,使交费的单位和群众做到心中有数。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收费稽查、收费举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纪现象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处罚。各级政府要将非税收入征、管、用情况,定期向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对非税收入的监督,使非税收入的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