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河北今年被列为全国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作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早动手,积极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准备工作。
一、搞好调查测算制定改革方案
农村税费改革是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又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掌握政策原则,明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个首要目标。要深入基层和农户进行调查研究,对改革带来的各种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一些牵涉面广,反映突出,关系重大的问题,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要根据上级提出的测算要求,对涉及税费改革的有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统计、调查和测算,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农村及农业生产的基础资料,科学地测算农业税制的有关因素,为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做好具体工作落实税费数额
1.重新确定、统计、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进行确定和统计,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已征用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要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有纳税任务的农场、部队、机关、学校等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进行确定。对乡、村自留的机动耕地等原先未纳入计税土地面积的耕地也要进行统计。必要时,经办人要亲自到现场丈量核实,尽可能准确地掌握计税土地面积资料。
2.认真核算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要按照中央规定的统计类型及折率对1993—1997年五年的粮、棉、油等农作物产量进行统计和计算,为确定计税常产提供可靠依据,常产确定后,保持稳定。计算方法为:按夏秋两季计算,夏季为小麦,秋季为玉米。计税价格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3.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农业税税率的设置一律不超过7%,农业税附加不超过农业税的20%,任何地方不得突破。在此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税率。
4.继续深化以“普查建档据实征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改革,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的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税源台账,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账,以乡建档的税源控管体系。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坚决杜绝按任务或按人头、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
5.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上税费和用工一律取消。
三、精减乡村机构压缩供养人员
乡村机构改革,是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适应税费改革,促进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改革的重点是理顺各种关系,压缩机构建制、大力精简财政供给人员。
1.理顺乡村机构管理体制。一是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职能作用,设在乡镇的管理机构,都要以如何增强乡镇整体功能为出发点,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派驻在乡镇机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二是合理界定乡镇党政机关和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把党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规范,科学有效地运行。
2.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各地要在核定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基础上严格定员,人员定岗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证,组织决定的要求进行,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3.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农村中小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减少农村中小学数量,扩大学校规模,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农村教育投资效益和教学质量,促进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4.合理安排精简人员,多渠道分流人员。乡镇要把精简下来的人员安排同发展当地经济结合起来,一是鼓励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经济实体、服务实体;二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三是鼓励年轻的、具备中师以上学历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四是对接近退休年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办理退休手续。
四、完善征收体制规范征收行为
1.完善征收体制。县、乡两级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税征收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各项农业税及附加收入的征管,必须严格按照新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要结合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简化征管手续,为纳税人自愿申报纳税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税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规范征收行为。一是要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二是要做好纳税通知和公告工作,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纳税方面问题,要按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三是做好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四是对以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划转,按规定做好专户存储工作。
五、妥善处理债务县乡村户分担
对于历史形成的乡镇、村集体债权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减轻乡镇、村级负担和缓解乡镇、村级资金困难的原则,分类研究解决办法。一是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根据数额大小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分年度计划,逐步进行清欠。二是对乡镇、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农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将债务转嫁给村集体。三是对确属用于乡镇企业、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借贷手续齐备,使用开支合理的,可用按规定清收的乡、村提留尾欠款和村集体经济收入逐步偿还。四是外资还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属于农业生产或集体公益事业,受益者是农民群众,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者按原规定继续归还贷款。另外,对因外资汇率变化等因素新增加的负担,应由上级研究解决,因为这样的贷款风险,地方无法预见,也无力承担汇率变化增加的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