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蔡法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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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通常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法人同等的待遇。
从历史上看,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它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与法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等方面。至于本国公民和法人所享受的其他某些权利,如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权等,一般不属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即只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而不涉及外国商人的建厂和投资等事宜),到世贸组织将其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但总的说来,国民待遇只限于经济贸易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指在民商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与其国内公民、法人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充,也是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通常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法人同等的待遇。
从历史上看,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它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与法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等方面。至于本国公民和法人所享受的其他某些权利,如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权等,一般不属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即只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而不涉及外国商人的建厂和投资等事宜),到世贸组织将其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但总的说来,国民待遇只限于经济贸易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指在民商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与其国内公民、法人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充,也是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具体体现。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严格讲,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其本质是要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居民。其基本要求是,应给予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以平等对待,至少是在外国产品进入市场之后。同样的原则也应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和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调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要求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即要求各国在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不要通过给进口产品以较低的待遇来实行歧视,从而通过国内税或其他限制措施来抵消关税减让给进口产品带来的好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取得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同等的地位、条件和待遇,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从理论上讲,依照规定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在民商事权利方面地位上的平等,可以防止对外国人实行不公平的歧视性做法;同时,也可避免外国人获得不合理的各种特权,从而有利于使各国公民、法人相互间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交往得以正常发展。
从形式上来看,国民待遇条款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成员间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二、我国实施国民待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实施国民待遇的现状
我国立法在许多方面都给予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以国民待遇,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对外贸易法等。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加入WTO之前,我国是以双边贸易条约、协定,按对等、互惠原则给予其他国家和地区国民待遇;如果我国加入WTO,则按照WTO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WTO成员以国民待遇。另外,对外贸易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的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对原法中有关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使之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相符合。
在财政税收立法方面,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关要求也体现在相关立法中。如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都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有所体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口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方面基本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同时,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进行修改、废止或做好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准备工作。对有些在目前已不能适用的文件已经明令废止。
(二)财税立法中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
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既指对外国公民和企业给予歧视性待遇,也包括对其给予优惠待遇,即超国民待遇的问题。现行财税政策法规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和收费规定、国产化要求和进口替代等方面。
1.税收立法方面。如企业所得税,国内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执行的不是统一的税法,且在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纳税地点及优惠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不同规定,特别是税收优惠措施,对外资企业实施了超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实行了歧视政策。又如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对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不同,对外籍人员是超国民待遇。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外资企业征收,对内资企业不征收,属于对内外企业实行了差别待遇。
2.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如专利收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手续费、年检费,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费,农药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基本上是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另外,有关国产化和进口替代的一些规定,如进口优惠税率与国产化程度挂钩,使不同企业进口相同零部件待遇不同等,以及服务行业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存在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符的问题。
(三)适应国民待遇要求,完善财税立法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应重视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的准备工作。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不同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消除歧视性待遇和超国民待遇。
统一税法,公平税赋,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或歧视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善和增强所得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消除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税种、税率等方面的差异,对外国公民、法人在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适用上也应与我国公民、法人享受同等待遇。
规范税收优惠。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生产导向型和区域导向型,没有很好地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优化,税收优惠应依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国民待遇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产业主导为主,吸引和鼓励外商对我国急需发展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等进行投资。同时,应有利于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对有些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订,对含有国产化或进口替代优惠的财政、财务法规制度进行清理,按照要求进行修订或废止,对含有歧视性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清理,及时修订或废止。
2.充分运用WTO国民待遇原则,提高国内市场主体的经济竞争力。要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承诺,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要合理利用规则,特别是有关国民待遇的一些例外规定,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国内产业。要尽快解决对国内公民特别是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问题,改变对非国有经济主体进入某些行业的歧视性政策,引入非国有经营主体,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相互竞争的格局,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要尽快解决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封锁和行业垄断,确保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待遇。
同时,可以考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规则。如实行差别的消费税税率,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对大排气量轿车、部分汽车配件、数字化产品等等,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税率。这样可以利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产品实行妥当的差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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