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面临的新情况
1、农业税数额增加。农村税费改革的原则就是减负、规范、稳定。规范就是将向农民收取的税费以农业税为主要方式收取,以便于操作、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江苏省新的农业税计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年产量×7%×1.1元/公斤。由于过去的计税常产是60年代初评定的,现在的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5年平均产量确定,常年产量的大幅度提高带来农业税数额的增加。以兴化市为例,2000年农业税计税面积为184.28万亩,农业税正附税4177万元,亩平22.68元,而税费改革的2001年农业税计税面积为146.3万亩,农业税正附税为11223.8万元,亩平76.7元,农业税增长169%。
2、农业税实行固定税额调节余地小。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从属性上看应为资源税,即凡是占用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均要按计税面积缴纳农业税。这种“税随田走”的纳税方式方便了农业税的计算,但在具体征管环节上带来了刚性,一些低产田、边远田、级差田、抛荒田、种养殖经济田、外出打工人员的口粮田、村组发包的机动田等,在税额上无调节余地,在税基、税额和纳税周期上不像工商税收那样弹性较大,致使一些特殊户、困难户、重灾户不能先减后征,只要有一户农业税没有完成都影响农业税的征收进程。这种面广量大且弹性较小的状况,将成为农业税的一个新特点。
3、纳税环节多元化。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农民收益的多元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传统稻麦两季的收益方式受到挑战。收益方式、收益时间的多样化也带来了纳税环节的多元化。如对一些售粮、售蚕的农户,财政所可在粮站、蚕站代扣代征;对一些种养殖农户可以上门征收;对一些零星收益农户可以在纳税大厅零星收缴。农业税征收工作因此复杂多变,缴税时间不一和不分昼夜征税将成为农业税的又一特点。
4、征管工作压力增大。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往往是不大的税种。以兴化市为例,2000年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10%,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8.5%,而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30%,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2%。税额的增加使征管工作压力增大,具体体现在:(1)征收力量不够。农业税的征收机关——乡镇财政所负责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支出、管理、监督工作,一般乡镇3—4人,1人负责农业税。兴化市乡镇财政干部187人,人平征收农业税60万元,人平管户1965户,而原有的编外人员(农税助征员)由于机构改革逐步消退,人手的不足带来征管工作的粗放。(2)征管基础工作原始。目前农业税的归户计算、纳税通知书的填写、税票的开具等等往往是手工操作,工作量很大。(3)法律法规不配套。目前农业税条例仍为1958年政务院制定的实体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又不适用于农业税,致使在农业税征管中碰到“钉子户”时无法可依,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4)收费搭车导致纳税通知书难发。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仍承担一事一议、水费、两工、公平负担上缴等收费项目,财政部门如果仅发放填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通知书,政府不支持,而填上《负担卡》上的全部内容,纳税通知书又失去了意义。与此同时,农民按负担卡上缴税费,由于收款单位不同,票据不一,又潜伏着新的“三乱”。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如何做好农业税征收
1、提高对农业税征管工作的认识。农业税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农村分配关系的主要形式,是维护基层政权稳定的财务保障,是新时期“三个代表”在农村的具体体现之一。因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政组织村支部、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与农村结构调整、粮食收购、年终分配、拥军优属、扶贫救灾、村级组织运转、年终考核考评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业税在结构调整、资源配置、收入调节、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2、公平合理地核定好计税面积。由于农业税税额的调节余地小,各地在确定农业税纳税基数时应该通盘考虑,减少日后征管工作的难度。在确定一个地区的常年产量时应就低不就高,并保持一致为宜。对因地力、远近差异等各地群众形成的“田块打折”状况要实事求是,可做一些微调,兼顾群众的习惯,做到一个地区常年产量不变,计税面积微调,以解决级差田问题。如果历史上农民没有这样的习惯,则一律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准。对一些纯农户、种田大户、农民负担超上年的,可在农业税核定时确定减免数额,实行先减后征,并张榜公布,纳入农民负担卡。对一些灾情减免要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工作,防止减免中的随意性和“毛毛雨大家撒”。对农业税7%的社会减免建议对其中的3%部分作为村级优抚资金,重点再解决困难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五保户,或政策上规定在不超过农业税3倍以内予以减免,以真正发挥农业税减免的扶贫济困作用。
3、多渠道征收农业税。由于农业税面广量大,如何减轻工作量、减少征税成本、提高征收质量是农业税征收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根据当前实际,笔者认为农业税征收应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财政部门作为业务管理部门,以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党政和单位干部的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无论是代扣代缴还是定时定点上门征收都离不开村组干部。具体可采用以下征收办法。(1)粮站代扣代缴。在夏秋粮农民售粮时,凭《负担卡》,按农民自愿的原则扣缴,以减少上门到户征收的工作量。对一些种养殖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如蚕茧等可以采用驻站代扣代缴的办法。(2)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今年兴化市各乡镇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凡是家中有农业税任务的一律在6月中旬上缴,做纳税的带头人。(3)到村定时定点征收。对一些不能在粮站、单位代扣代缴的农户,政府规定一个结算日,定时定点征收。这项工作要协调好、宣传好、组织好,确保农户定时定点到位。(4)纳税大厅随时缴。各财政所可以集中财力物力建立一个纳税服务大厅,随时方便农民纳税。由于目前农村税费征收不属于一个部门,在大厅里纳税要妥善处理好税费关系,防止工作被动,给村组工作带来麻烦。在解决农村税费统收、票据合一的情况下,应鼓励农民到纳税大厅自觉纳税。
4、以金税工程为抓手,加强农业税基础管理工作。在当前乡镇机构大幅精简的情形下,靠增加财政干部来加强征管的做法是不现实的。目前的有效办法是全面推行“金税”工程,将农业税基础资料全部输入微机,并在粮站等代扣代缴网点联网,方便群众纳税,有条件的地区可与村委会电脑联网。上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全国或全省推行一套软件,实行联网,方便外出打工的纳税户异地纳税。要加快税费合并步伐,对目前仍实行的收费项目(如两工、一事一议、公平负担费用等)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票据,统一专户存储,并按资金性质先统后分。要加快《农业税法》和《农业税收征管条例》的立法步伐,推行依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