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侯伟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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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口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出口骗税行为妨碍了国家税收管理活动,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本文拟就现阶段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及防治对策谈点浅见。
一、出口骗税行为的主要手段
1、假业务假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两单两证”:海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供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机关的“增值税专用税票”。采用假业务假凭证进行出口骗税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当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利用其合法身份持伪造凭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2、假业务真凭证。在目前退税机关防伪鉴别能力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凭证不容易得手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充优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蒙混过关;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与具有...
出口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出口骗税行为妨碍了国家税收管理活动,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本文拟就现阶段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及防治对策谈点浅见。
一、出口骗税行为的主要手段
1、假业务假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两单两证”:海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供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机关的“增值税专用税票”。采用假业务假凭证进行出口骗税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当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利用其合法身份持伪造凭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2、假业务真凭证。在目前退税机关防伪鉴别能力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凭证不容易得手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充优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蒙混过关;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因为单证是真的,并且电子信息也能传递到退税机关,给退税机关的防范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
3、内外互相勾结。出口及出口退税工作与税务、海关、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都有联系,为了达到骗税的目的,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就是用金钱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实施骗税打开方便之门。一是勾结外贸企业人员,以“委托代理出口”方式骗税;二是勾结生产企业人员,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三是勾结海关人员,明知出口有假也给予放行,出具报关单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出口信息,致使骗税得逞;四是勾结外汇管理部门人员,获取外汇核销单骗税;五是勾结工商、外经贸部门人员,使其披上合法身份的外衣,骗税更加方便;六是勾结征税机关干部,在协查回函时,将其假发票、假税票说成是真的,未征税说成已征税的,使骗税更加容易;七是勾结退税机关人员进行骗税。
4、多种手段并用。在当前,违法分子单靠一种手段骗税不易得逞,往往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出口骗税。
二、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
1、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为应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实现对外贸易的恢复性增长,促进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8年以来,我国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同时,多次大幅度提高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于是,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从高额的退税中嗅出了从国库捞钱的机会,为饱私囊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寄希望于侥幸,直至铤而走险地采取种种违法犯罪手段,大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自从外贸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少数外贸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为完成创汇指标,不是从降低经营成本、拓展经营渠道、扩大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出发,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在经营过程中,一不弄清货源,二不收货验货,三不自行报关,四不按规定将货款汇入供货单位,而搞“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由于退税的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收入,不用地方政府拿钱,因此,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为收取骗税企业和骗税分子小额税费,以“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对涉嫌骗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了包庇、纵容、支持的态度,充当了骗税分子的“遮阳大伞”,加剧了骗税行为的发生。
4、政府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出口退税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任何一个部门、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都有可能被骗税分子作为突破口。然而就目前情况看,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在防范和打击骗税工作中应分别承担的责任还不十分明确,各部门缺乏有力配合,各自为战,力量分散,如海关的力量主要是投入到进口环节征税管理及查处走私方面,对出口审验不够重视(抽验面一般不到10%),税务部门虽然设有专门负责出口退税的机构,但其对出口业务的前期审核查验无权参与等,使得骗税分子得以从容地策划和实施骗税行为。
5、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涉及生产企业、征税机构、国库、退税机构和外贸出口企业等,中间环节过多,生产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征税机构与退税机构分别在不同地区,而目前这几个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相互之间信息沟通存在障碍,形成了“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的局面。正是由于存在退税中间环节过多、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管理相脱节这一根本性缺陷和漏洞,才使得一些利用假单证骗税的行为得逞。
6、执法不严及执法腐败的影响。由于种种原因,工商、税务、外贸、海关等政府机关在企业注册登记、税收管理、进出口权审批、货物查验等方面及金融部门在账户开设、资金划转、存贷款上执法不严,尤其是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直接参与骗税,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监守自盗,坐地分赃,助纣为虐,客观上助长了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出口骗税行为的防治对策
根据以上对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分析,结合出口骗税行为的手段,笔者认为,为防范和治理出口骗税,宜采取下列对策:
1、督促出口企业端正思想,规范经营,提高其出口防骗意识。要加强对业务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不知底细业务不做、违章代理业务不做,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骗税;督促外贸企业遵循正常贸易规则,对供货企业与外商有直接联系或同一中间人介绍的业务,要特别谨慎,既不得成交“饭桌上定买卖”的“四自三不见”的外贸出口业务,又要建立约束机制,避免一单业务从头到尾只有一人的“暗箱操作”,防止内外勾结合伙骗税。
2、改进出口退税负担办法,让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损失分摊。针对骗税分子依赖地方保护的特点,可考虑将出口退税依出口供货额计算,由中央政府负担85%,供货地地方政府负担15%(约相当于出口供货额的2%左右,与正常出口供货的本环节税负以及在虚假供货情况下不法分子的缴税率相差无几)。这样,一方面出口货物退税由获得其所纳税款的地区负担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由于出口骗税部分损失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政府可能降低或失去纵容、支持骗税的兴趣。
3、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为使打击骗税真正有法可依,必须结合打击骗税的实际,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明确规定:防范和打击骗税既是退税机关的工作,也是征税机关的工作,既是税务部门的责任,也是海关、外管、金融等其它部门的职责,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监督机制。退税机关应建立提前申报审核和专家审核制度,便于税务机关事先审查,避免企业虚报价格和数量,应严格执行出口货源税收函调的规定,验证出口货源的真实性;应防止利用伪造凭证退税,只有退税单证齐全且合法有效、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排除骗税嫌疑后,方能办理退税。征税机关要完善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的征税管理,特别要严格对其进项发票进行鉴别和认证,防止非法发票流入抵扣环节和骗税货源“合法化”。海关要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和查验的准确性,严密防范无货闯关和假货出口、以次充好出口。外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换汇成本的审核。金融部门要按章办事,监督开户单位的资金结算活动及账户是否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以防被骗税款的转移等。
4、按照“减少退税中间环节,实现征退挂钩”的原则,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当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的关键是减少退税中间环节,改变目前国内征税管理与出口退税管理相脱节的状况,建立一种能把国内征税管理与出口退税管理有机结合、统一的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笔者初步设想是,外贸出口企业在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收购缴税、专设机构、征退统一”的模式,即外贸出口企业在收购产品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向外贸出口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的专设机构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待出口后再向该机构申报退税。专设机构既负责出口产品的国内征税,又负责出口产品的退税管理。该机构出具的增值税收据,既是外贸出口企业日后退税的凭证,又是生产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这样,由于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由生产企业缴纳改为由外贸出口企业收购产品时缴纳,同时,由设在外贸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征退专设机构统一负责出口产品的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的管理,就实现了出口产品的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的一体化管理,从制度上堵住了原先“征退不见面、征退脱节”的漏洞,为做到“先征后退,征多少退多少,谁征谁退,谁缴退谁”创造了条件。
5、遵循“科技加管理”思路,大力推进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实践证明:没有先进科技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就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首先,国税系统应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将出口货物的征退税连接起来,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骗税的可能。“金税工程”要加快“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的建设,尽快将出口专用税票纳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监控;尽快实现基层国税机构联入全国税收主干广域网,形成覆盖全国的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局、地(市)级国税局和县级国税局四级稽核系统和网络,并按照稽核地域进行稽核处理。其次,尽快实现国税系统和有关部门之间联网。在完成“金税工程”基础上,要尽快实现国税系统同海关、出入境检验、外管、银行、外经贸等部门联网,推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6、加强出口退税检查,严厉查处骗税案件。
鉴于目前出口骗税活动的严峻形势,骗税的查处只有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以税务部门为主,其它与出口退税有关的部门及纪检、司法部门的积极配合,才有可能查得深入、查得彻底。对涉嫌骗税业务的出口企业,一律暂停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划归D类企业管理,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出口退税权;对已骗取的税款,退税机关要限期追缴入库;对参与骗税的地方党政领导、国税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提请其上级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逃出境外的,提请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拿归案。唯有如此,才能教育震慑骗税企业、骗税分子和腐败官员,有效遏制日益蔓延扩大的骗税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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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