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郑建国 曹邑平 (作者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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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同样,也会对我国的财政体制、理财方式、收支状况等产生影响。由于WTO本身就是一套用法律形式调节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的规则与程序,并对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则体系,所以要研究WTO对我国财政的影响,就不能不先研究WTO规则对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影响,这是一项基本的工作和首要的任务。
一、WTO规则的特点
WTO规则是一个全球多边贸易的法律体系,共包括29个法律文件和20多个部长宣言和决定,根据其内容可分为五大部分,即基本法、贸易法律制度(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三大法律制度组成)、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诸边贸易协定。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WTO规则的特点是强调法制、约束政府。从财政法制的角度看,WTO规则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越...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同样,也会对我国的财政体制、理财方式、收支状况等产生影响。由于WTO本身就是一套用法律形式调节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的规则与程序,并对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则体系,所以要研究WTO对我国财政的影响,就不能不先研究WTO规则对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影响,这是一项基本的工作和首要的任务。
一、WTO规则的特点
WTO规则是一个全球多边贸易的法律体系,共包括29个法律文件和20多个部长宣言和决定,根据其内容可分为五大部分,即基本法、贸易法律制度(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三大法律制度组成)、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诸边贸易协定。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WTO规则的特点是强调法制、约束政府。从财政法制的角度看,WTO规则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越位”。WTO有许多条款是规范和约束成员国政府行为的,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例如,WTO协议确定的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指导原则,而WTO协议的主要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原则展开的,围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而制定的。
2、强调规则权威,确立两大机制。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各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并对这两大机制的规则、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详细规定,以突出WTO规则的权威性、强制性。
3、经济行为规则化,规则内容市场化。WTO作为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制定者和仲裁者,对其成员国的内部贸易体制和规则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的内部经济行为都有WTO规则化的趋势。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只要与WTO规范相抵触,就可能被视为违规而遭受制裁。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就是要让各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违背市场规则去干预市场交易,要逐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二、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现状
1、财政立法步伐很大,但还存在薄弱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立法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也先后制定了若干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与WTO接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为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为依法理财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但是,至今还没有《财政基本法》,《国有资产法》、《财政监督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也未出台。在现有的财政法制体系内,由于部门化倾向,造成规章与法规条款矛盾、上下抵触的结果,有的地方利益单一化,致使规章、法规内容越位,各行其是,影响了立法的公正与公平。有些法规、规章规定过于笼统、模糊、难以把握,有些法规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修订。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削弱了财政立法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同时也与WTO规则的要求不符。
2、财政法制机构逐步建立、规范,但远未健全完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部、省级财政法制机构逐步建立起来,并得到加强,不少省市财政法制机构延伸到地、县两级,这样一种纵向到底,横向健全的机构格局为财政立法、执法提供了机构与人员保障。但是,也还有不少地方的财政法制机构有待加强,其职能作用也有待规范和进一步明确。而且,用“入世”后新形势的要求来衡量,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与业务素质迫切需要丰富和提高,尤其是对许多有关WTO规则的了解和掌握。
3、长期的普法教育,使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与工作人员普遍增强了法律意识,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理财的自觉性与水平,但与WTO规则要求的水平、理念和程序等相比较,则还有明显的不足。1985年以来,我国连续开展了3个五年普法教育工程,在财政战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现实中,财政部门内部还存在违法乱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见人行事、主观随意等问题。这都说明我们财政系统的法制理念、法制水平与WTO规则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三、WTO对我国财政法制的影响
我国财政法制的现状是成绩与问题并存、进步和落后同在,WTO规则对其成绩和进步的方面,例如已有的财政立法成果、财政法制机构和人员的健全与提高、财政系统具有的依法理财水平等,就有规范、完善和提高的作用;对其问题和落后的方面,比如立法的空白地带、法规内容的陈旧与含糊之处,法制机构和人员的职能弱化与欠缺等,也将有一个冲击、改革和推动的作用。这两方面作用共同促进转轨时期我国财政法制建设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这种影响对我国财政法制来说是深刻而久远的。
从时间顺序上划分,WTO规则对我国财政法制的影响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正式“入世”前,WTO规则对我国财政法制的影响主要是舆论的影响,要求我们根据WTO规则,全面清理各级财政部门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这项工作财政部门已经或正在做;第二阶段即“入世”后的五年过渡期,要求我国从实际出发,修订、建立或健全现行的财政法制体系,以保护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加强推进财政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尽快与WTO规则接轨;第三阶段为过渡期结束后,要求我国财政运行机制、调控管理方式、财税政策内容、财会管理等都要有新的变化,例如,根据WTO规定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则,全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大宗货物实行国际招标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它要求我们的观念要创新,行为要规范,理财要依法,过程要透明。
WTO规则本身是一柄“双刃剑”,认识它,用好它,并能使本国法制建设适应它,那么在“入世”后就能取得好的效果;不然,就只能是无效或负效的,甚至使本国经济遭受重创。考察WTO缔约者,它们加入WTO的效果是不同的。有些缔约者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如日本、韩国等;有些在加入前后变化并不大,加入WTO对经济和贸易的拉动作用并不明显,如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也有些在加入WTO后,短时间内进口激增,出口锐减,本国产业受到强烈冲击和损害,国际收支状况严重恶化,如智利、阿根廷等。由此可见,加入WTO并不保证肯定能够从中得到利益,能否获益,获益多少,关键在于能不能掌握和善于运用WTO规则体系,能不能使本国经济、法制与WTO接轨。
四、采取积极的对策,应对“入世”的影响
第一,抓紧清理规范性文件,为“入世”做好准备。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法律体系,但这个体系最大的缺陷就是规范性文件过多,而高层次、权威性强的法律则不多;规范性文件在财政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透明度与统一性则不够;我国财政与税收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由于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的影响却不能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等等。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们所要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就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即根据WTO的规则,全面审查现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清哪些规定是需要继续执行的,哪些是WTO基本原则禁止并需要废止的,哪些是需要修改的,还有哪些是我国财政法制所没有的。清理结束后,对于废止、失效及有效的文件,及时向国内外公布;对于需要修改的,抓紧完成修改工作;对于缺少的,则需学习、借鉴WTO规则,从我国实际出发做好制定出台工作。清理规范性文件,不但是加入WTO之前需要立即着手的工作,就是在加入之后,也需要根据我国所作的承诺继续清理,以保持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二,根据WTO基本原则,构建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财政法律体系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指导我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行动指南,未来的财政收支、财政监督等都应当围绕该体系展开。我们应当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方向,立足于当前我国财政工作的现状,借鉴国际财政改革发展的经验,设计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使之在加入WTO以后既体现WTO的基本原则精神,又有我国的特色。这样才能使财政法律体系在推进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适应“入世”要求,加强财政法制机构与队伍建设。财政法制机构是“入世”后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机构,而法制队伍建设又是必不可少的人才保障,为此,必须适应“入世”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政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队伍建设。要学习和掌握财政法制工作与国际接轨的知识和规则,学习和掌握WTO规则有关的法律内容及国外可资借鉴的财政法制工作方式、方法,从而使我国财政法制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展开与运行。
第四,把财政收入、支出与监督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实现依法理财。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与WTO的要求,继续转变财政职能,逐步向公共财政过渡,将财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这样确定的财政改革成果,才能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这样规范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督管理等,才能得到法制的保障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这样的财政法制,才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并体现出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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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