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廖晓军 (作者为财政部部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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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一年来财政法制工作的简要回顾
去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财政立法、财政执法监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步。
财政立法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去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完成了一批与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制定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通过,《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财政行政法规也已发布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财政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推动财政改革和发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还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立法规范化管理工...
一、一年来财政法制工作的简要回顾
去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财政立法、财政执法监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步。
财政立法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去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完成了一批与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制定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通过,《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财政行政法规也已发布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财政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推动财政改革和发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还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立法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财政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意见》,修订了《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为规范财政立法工作,保证财政立法质量打下了好的基础。去年地方财政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许多省(市、区)分别在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地方财政规章制度。
财政执法监督工作得到加强。一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了财政执法监督制度,大力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及时办理了各类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各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化解了各种矛盾,严格了财政执法,收到了好的效果。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重视。去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了全国财政“三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了总结验收工作。通过总结验收,财政部普法办公室被评为全国先进普法办公室,财政系统有9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集体,有10位同志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个人。
加入WTO有关财政法规清理及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取得初步成果。为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完成了现行财税法规制度的再清理工作,组织了对WTO规则的系统研究工作,完成了有关农业补贴、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待遇、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政府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初步研究报告,组织开展了与加入WTO有关的财政立法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包括: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条例》,制定《农业补贴条例》、《贫困地区援助条例》、《农业灾害救济条例》等。
财政法制情况交流工作得到改善。一年来,财政系统内部的法制情况交流工作有了很大改善,许多地区的财政部门积极主动地将地方法制建设情况向财政部反映,就财政法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办法。通过情况交流,加强了财政系统内部法制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沟通了情况,交流了经验,促进了财政法制工作的进步。
二、财政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近年来,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的来看,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财经纪律松弛的现象还没有根本好转,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各级财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都还有待于提高。当前,财政改革不断深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财政法制工作面临的任务相当艰巨。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握形势,明确任务,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出了现实和紧迫的要求。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对各级财政部门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财政法制建设极为重视,多次强调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江泽民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有序的财税法规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我们要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财政法制工作提出的现实而紧迫的要求。
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财政部门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这些重大的财政改革,无一不对财政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财政立法工作必须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没有立法就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只有跟上财政改革的步伐,做好财政立法工作,才能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改革的成果。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财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整个“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为此,财政部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财政经济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出了要求。当前,财经秩序混乱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以及私设“小金库”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治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既包括对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治理,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财政部门自身管理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加强财政立法,强化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是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财政法制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加入WTO,财政法制建设将面临艰巨的任务。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这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WTO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要受其规则的规范和约束。WTO协议共包括29个法律文件和20多个部长宣言和决定,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WTO一系列规则和相关机制,用于规范和约束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对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以及对其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影响。财政税收制度与对外贸易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因此,对财政法制建设来说,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上述情况表明,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对财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加强财政立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法律体系建设,强化财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理,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创造良好的财政法制环境。
三、进一步做好当前财政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加大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工作,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即努力实现由提高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努力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财政部门法制化管理水平。因此,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财政部门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向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转变,提高财政部门法制化管理水平。要重视学习宣传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加入WTO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注意培养干部的现代法治观念,提高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
(二)重视财政立法,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法律体系的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立法是前提。没有立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当前,改革和发展都对财政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财政立法工作,要把财政立法工作做为整个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要紧密围绕财政改革,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目前,以改革支出管理为核心的财政改革正在紧张进行,改革涉及到许多传统财政管理方法和方式的变化,有些改革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上有一定的空间,有些改革内容,需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有些改革内容,则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财政法制机构,要重视财政改革中有关财政立法问题的研究,要重视财政改革立法工作,使财政立法与财政改革相适应,保证财政改革依法进行。
要重视做好我国加入WTO有关财政立法工作。加入WTO,我们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我们依法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财政法制工作来说,目前有两项主要任务:一是要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抓紧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二是要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统筹规划,区别轻重缓急,有重点、分步骤地抓紧抓好此项工作。对那些明显不符合我国对外承诺或WTO规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应当限期完成研究、修改或废止工作。对一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领域,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比如有关反补贴立法、支持农业立法等。
需要强调的是,财政立法工作要严格执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财政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例如,有的不重视立法依据,超越权限,擅自设定行政收费、税收优惠、行政处罚等;有的法规制度还留有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定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的法规制度之间不衔接,甚至相互“打架”。这些问题影响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不加以解决,将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不良后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立法法,加强对财政立法工作的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不断改进财政立法工作。
(三)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大力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执法是关键。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为了保证党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先后组织开展了对国债专项资金、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财政扶贫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预算收入征管质量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了纠正和处理。上述财政检查工作,对严格财政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财政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财政部门由于执法力量不足,不适当地委托其他不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执法,造成执法主体不规范;有的财政部门所作的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工作被动;也有个别财政部门执法随意性较大,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尺度失衡。应当认识到,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渡时期,不论是财政法规制度建设,还是干部的法律素质,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通过积极的执法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完善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在组织开展财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坚持和维护财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正确行政行为,维护财政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要通过行政复议,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四)重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裁决工作,推动企业改革。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产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对财政部门产权界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产权纠纷必然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处理得好,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处理得不好,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还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既要积极,又要慎重。产权纠纷案件多属历史遗留问题,涉案时间久,案情复杂,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积极,又要谨慎。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了解和把握有关政策及制度,认真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做好对案件的论证工作。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作出的调解方案和裁决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同时,还要重视做好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工作。目前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的法规制度相对还比较薄弱,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要依法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裁决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法规制度做为基础,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抓紧抓好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工作。
(五)加强财政法制工作的领导,重视财政法制干部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和改善对财政法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财政法制机构要自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事财政法制工作的同志,要树立和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增强使命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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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