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和办法不断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加大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力度,使预算外资金基本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但对执法机关预收资金如何实施财政管理,还是目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的属性
执法机关预收资金是指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司法、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预收的保证金、抵押金、担保金、诉讼费及暂扣的赃款、案件款等具有暂扣性质的款项。
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相比,预收资金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际工作中,由于其既不属于行政性收费,又不属于罚没收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其管理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多年来,以各执法单位自行管理为主,但其预收资金大部分仍有可能转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二、预收资金由执法单位自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票据使用混乱。各执法单位在使用预收资金票据时五花八门,在邯郸市,除法院系统使用省统一的诉讼费预收票据外,其他执法单位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有的使用从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或自行印制的收据,还有的直接打白条,更有甚者连白条都不打就凭空收取。<...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和办法不断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加大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力度,使预算外资金基本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但对执法机关预收资金如何实施财政管理,还是目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的属性
执法机关预收资金是指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司法、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预收的保证金、抵押金、担保金、诉讼费及暂扣的赃款、案件款等具有暂扣性质的款项。
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相比,预收资金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际工作中,由于其既不属于行政性收费,又不属于罚没收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其管理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多年来,以各执法单位自行管理为主,但其预收资金大部分仍有可能转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二、预收资金由执法单位自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票据使用混乱。各执法单位在使用预收资金票据时五花八门,在邯郸市,除法院系统使用省统一的诉讼费预收票据外,其他执法单位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有的使用从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或自行印制的收据,还有的直接打白条,更有甚者连白条都不打就凭空收取。
2.资金管理混乱。许多执法单位收取的预收资金,在案件处理终结后,除少量的退还当事人外,大部分资金仍以暂存的形式挂在往来账中,年终结账时,视单位资金支出量的大小,决定转作收入的多少,甚至有一些单位把预收资金当作单位的“小金库”,肆意截留、挪用、坐支,搞无计划基建,违控购买小汽车或高档办公用品,滥发奖金、实物,请客、送礼。更有甚者,把应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也都混入预收资金,逃避财政监督。
3.社会影响极坏。按照规定,预收资金在案件审结后的一定时期内,该退还的应及时退给当事人,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部门长期挂账、截留、挪用、坐支现象严重,该退的退不了,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4.财政收入流失。由于各执法单位截留、挪用、坐支预收资金现象的存在,部分应缴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也不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造成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在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对其长期挂账的预收资金提出质疑时,执收单位又多以案件未审结为由,而财政又无权对其案件卷宗进行查证,根本无法监督。
三、对预收资金实施财政管理的设想
近年来,执法机关预收资金呈逐年增长趋势。以邯郸市为例,1997年全市执法机关预收资金3676万元,1998年4023万元,1999年4418万元,年增长率9%以上。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由其自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新漏洞。因而,对其实施财政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还管理权于财政,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1.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征管办法,目前已全面推行,且已取得了明显效果。对执法机关预收资金亦可实施“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除案件需要作为证据的赃款可由各执法机关自行管理外,其余各种预收资金在收取时,执法机关应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当事人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案件审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应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由财政部门从银行予以退还。应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上缴国库,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财政部门直接转记收入。
2.财政部门在管理上要设立专户进行明细核算。可在财政专户科目下设执法机关预收资金明细科目,对各执法机关分别建立明细账。
3.统一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统一设计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缴款通知书(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基本一样),严格领用手续,实行“凭证购买,验旧领新,核查资金,票款同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