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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若干思考

2019/11/13

内容摘编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7年发布施行以来,历经2012年修订完善,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十八大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及出台,使得《规则》在财务活动管理方面已无法适应政府会计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再次修订和完善《规则》成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相关修订建议。


一、理顺法律关系,突出《规则》重点


《规则》修订一方面应理顺与《会计法》《预算法》及政府会计系列准则、制度的关系,在上位法的指引下,结合最新的法律规章完善《规则》内容,确保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要与政府会计系列准则、制度区分,厘清边界,突出自身重点。《规则》涵盖事业单位财务活动所有方面,在具体修订过程中可结合《政府会计准则》进行内容调整,准则中已阐明的要素含义、确认条件、分类等内容《规则》可不再赘述,建议删除各章节中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要素含义的界定,将修订的重点放在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内容的财务管理活动方面,突出《规则》重点,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效率。


二、统一《规则》内容,规范财务活动


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规则》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一是统一会计要素。基于政府会计改革的最新成果,《规则》中提及的财务管理内容需结合政府会计要素的变化做出调整,可在现有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收入、预算收入、费用、预算支出在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管理内容;同时由于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内容的变化,其对应的财务管理活动需结合新增资产、负债内容和净资产科目变化进行补充和调整。二是统一核算基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引入了“双基础”,即“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使得《规则》第六十六条提及的根据需要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说法需修订完善。三是统一报告体系。“双报告”的引入使得《规则》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内容略显片面,因此,可根据财务会计形成的财务报告(4张报表、1个附注)和预算会计形成的决算报告(3张报表)共“7+1”的政府会计报告内容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进行约束和规定,建议将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修改为“信息管理”,扩充报告体系覆盖范围,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三、拓展章节结构,体现改革成果


《规则》的修订完善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当前财税领域的最新改革成果。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建议在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中确立全口径预算编制原则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程序予以规范,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将建立预算编制跨年平衡机制在《规则》中予以明确。另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建议增设“预算绩效管理”等章节,对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规定,突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需结合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将《政府会计制度》中提及的对外投资管理、资产处置流程、坏账准备计提管理、折旧(摊销)计提管理、预计负债管理、收入与费用配比管理、成本核算方法等内容在相应章节进行细化,以改善事业单位当前财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等突出问题。


四、加强财务分析,提升管理水平


建议在《规则》修订完善过程中,“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改革思路要有所体现,在此基础上拓展财务分析的宽度和深度。一方面,强化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可适当借鉴企业会计财务分析体系中的方法与指标,从整体质量、结构质量和个体质量三个方面分析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质量,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货币资金质量、应收款项类质量、固定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内容的分析,提升资产利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另外,基于费用科目的引入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事业单位费用归集、成本核算与分析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规则》的修订要体现出改革内容的前瞻性,建议将事业单位费用分析、成本分析及上述提及的财务分析内容等指标体系在《规则》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中予以列示,以提供分析参考。另一方面,改进预算会计分析功能,在现有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均基本支出等指标分析的基础上,增加债务预算收支、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等内容的分析,并加强对预算支出用途的合规性和支出结构的合理性的分析,找出预算支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出针对性建议。


五、强化管理职能,适应改革需要


《规则》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使的职能不同,《规则》侧重于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则侧重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规则》内容应根据当前会计领域改革发展需要,修订完善后突出“管理”的重点,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引入管理会计工具,对接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相关内容,将适用于《规则》管理的工具在各章节中予以明确。二是细化内部控制要求,严格管控各类潜在经济风险,防控廉政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在《规则》“单位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等章节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层面的管理活动结合内部控制要求予以明确规定,严控风险。三是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明确相关责任,约束财务行为


一是在现有《规则》的第一章“总则”中增加财务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对事业单位自身、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等各方在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应承担的权责利进行界定,列明责任清单,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二是建议增加罚则相关内容。在“附则”前增加“罚则”章节或将罚则相关内容融入“财务监督”章节,从处罚主体、处罚原则、违法违规行为(如资产处置责任、账户管理违规、编制虚假报告等)、处罚标准等方面对罚则内容进行明确界定,提升《规则》在执行中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三是延伸财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建议修订第十一章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内容,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容变化拓展财务监督的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四是开展考核与评价。可在“财务监督”章节中增加一节关于考核与评价的内容,对考核与评价的基本原则、实施方式、结果应用、信息公开等进行界定,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



▷作者:江书军 | 河南理工大学财经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于:《财务与会计》2019年第21期

▷责任编辑: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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