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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防支出经费基本情况
(一)国防支出预算安排情况。2001年国防支出预算为1418.44亿元,比2000年增加210.9亿元,增长17.5%。其中,中央财政1410.04亿元,增长17.7%;地方财政安排民兵事业费8.4亿元,下降7.1%。
(二)国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2001年,国防支出决算数为1442.04亿元,完成预算的101.7%。其中,中央财政支出1430.2亿元,完成预算101.4%;地方财政支出11.84亿元,完成预算的140.9%。
(三)国防支出的保障重点。一是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的“十五”军队建设规划,加大了现役部队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调整提高军队干部、士官工资,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义务兵津贴,建立军队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二是适当增加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投入,增加预备役部队、民兵训练经费;三是贯彻“科技强军”的思想,适当增加了国防科研经费的投入。
二、适应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进国防财务预算改革工作
(一)国防费预算批复改革。根据编制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和国防预算的实际情况,自2001年起,财政部批复军队各部门年度预算将原按经费项目分项下达预算指标改按以一级预算部门为单位批复部门预算,即一个预算部门...
—、国防支出经费基本情况
(一)国防支出预算安排情况。2001年国防支出预算为1418.44亿元,比2000年增加210.9亿元,增长17.5%。其中,中央财政1410.04亿元,增长17.7%;地方财政安排民兵事业费8.4亿元,下降7.1%。
(二)国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2001年,国防支出决算数为1442.04亿元,完成预算的101.7%。其中,中央财政支出1430.2亿元,完成预算101.4%;地方财政支出11.84亿元,完成预算的140.9%。
(三)国防支出的保障重点。一是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的“十五”军队建设规划,加大了现役部队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调整提高军队干部、士官工资,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义务兵津贴,建立军队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二是适当增加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投入,增加预备役部队、民兵训练经费;三是贯彻“科技强军”的思想,适当增加了国防科研经费的投入。
二、适应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进国防财务预算改革工作
(一)国防费预算批复改革。根据编制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和国防预算的实际情况,自2001年起,财政部批复军队各部门年度预算将原按经费项目分项下达预算指标改按以一级预算部门为单位批复部门预算,即一个预算部门一本预算。无论是什么渠道安排的资金,只要是安排给军队部门的经费,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
(二)军队预算编制改革。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后勤部《军队预算编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军队预算编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优化财力资源配置、提高军费使用效益为目的。在军委确定的现行管理体制下,依据国家预算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借鉴国外军队的通行做法,改革军队预算编制形式、方法和内容。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财权财力集中、军费分配科学、项目具体透明、监督制约严密的预算新模式,为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队现代化建设路子服务。
(三)军队预算编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由维持性经费预算、建设性经费预算和代管经费预算组成的军队预算新体系。维持性经费是指军费中用于保障军队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生活待遇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事业费支出、教育训练费支出、装备维修管理费支出、油料费支出、机动预备费和其他经费支出;建设性经费是指军费中用于保障军队建设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装备购置费支出、指挥系统建设费支出、作战基地建设费支出、训练场地建设费支出、后方保障设施建设费支出、营房设施建设费支出、科学研究费支出和战备物资储备费支出等;代管经费包括军队承担国家有关专项任务,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如民兵事业费、动员预编经费、兵役征集费等。二是改革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对维持性经费支出和建设性经费支出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维持性经费原则上按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对全军预算单位各项经费实行定额外负担标准供应,经费标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建设性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三是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不再以上年安排的经费为基数,而是依据军队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保障任务,按照统一的预算政策和经费标准,对每一年或每一项的预算支出从“零”开始重新进行测算、审查,区分轻重缓急安排经费。四是建立项目库和规范预算编制程序。预算单位结合事业建设任务和经费保障范围,对建设性经费和维持性经费中的项目经费按规定建立项目库,实行备选项目排序制度。五是完善综合预算制度。预算单位实行综合预算,预算单位要将所有经费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实施财务监督。
(四)装备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按照国家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总装备部决定对军队装备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
1.装备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的指导思想。随着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并逐步完善。军队装备采购资金作为国家财政资金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上必须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通过改革,最终建立起与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适应,具有军队装备资金运行特点的资金管理体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安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装备财务管理水平。
2.装备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主要内容。将现行的装备采购拨付由“三级管理”或“两级管理”改为“一级管理”,重新调整其职能。总装备部支付中心承担的职责是:将各军兵种和总部机关各业务部门采购武器装备的货款和运杂费通过开户银行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装备生产厂家和劳务供应者);按单位、装备采购项目组织明细分类核算;审核下达支付令;向机关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各军兵种和总部机关装备采购部门承担的职责是:编报年度装备购置费预算、决算;装备采购招标、谈判、签订合同;按合同按季编报采购支付计划;按月编报装备采购业务零星支出计划;按装备采购项目组织明细分类核算等。军代表局(室)承担的主要职责是:按采购合同和技术性能指标负责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按合同条款和生产进度向上级业务部门编报采购支付计划。各军兵种和总部机关装备订货部门,及军代表局(室)不再承担装备采购货款支付的职能。装备采购经费集中支付工作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军正式实行。
(五)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制度改革。为进一步规范军队采购行为,适应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确保采购质量,提高军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总后勤部制定了《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并经中央军委批准,将自2002年起在全军逐步展开。其基本原则是:(1)集中采购。实行综合采购机构和专业采购机构采购相结合,以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为主;(2)集中支付。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经费审批权限,采购资金实行后勤财务部门集中直接支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以集中直接支付为主;(3)公开透明。采购管理与操作相对分开,分工负责,相互制约;(4)安全保密;(5)积极稳妥。成熟一项推开一项,确保改革渐进发展。在范围上,凡是军队作战、训练、科研、生活等需要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全部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同时,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改进和规范军队预算编制工作。为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军队预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总后勤部制定印发了《军队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二)完善军队经费供应定额标准。为强化预算约束,增强经费分配的透明度,总后勤部重新修订了《军队公务事业费标准》,于2001年实行;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修订了预备役部队伙食费、装备维修费标准,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总后勤部相继两次修订颁发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军队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三)完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个部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印发了《关于发给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防司供稿,程继斌、喻廷才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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