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共4章27条,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全面公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据记者了解,目前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分网申请进入名录。代理机构需真实填报以下信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另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办法规定,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相关权限,从业地...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共4章27条,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全面公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据记者了解,目前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分网申请进入名录。代理机构需真实填报以下信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另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办法规定,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相关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代理业务应依法、依规开展
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针对采购文件保存问题,办法明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更科学、更严格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全国共享。同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并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等。
为保证监督检查公开透明,办法规定,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其中,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但协议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已经签订委托代理且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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