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财政部严格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减税措施,有效降低了创业创新的成本和风险,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宽松的税收环境,催生了大量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
优化营商环境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出击企业关注的税费痛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韧性和弹性。一是优化税制结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并将不动产进项税纳入抵扣,消除了制度上的重复征税。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二是推动非税改革,清理规范收费基金。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对体现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许可类、检验检测类、登记检索类、监督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对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环境资源类、电力附加类等政府性基金进行了清理。经过持续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减少幅度超过72%,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3项,减少幅度为69%;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减少幅度为30%。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大幅减少。
扩围扶持政策 直接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延长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征额优惠。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受益面覆盖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7年,将该项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不断提高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多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高至50万元。
激活内生动力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更新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
此外,多次扩大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范围,并简化审核管理,不再由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鉴定证明;不断完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政策适用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缓解融资问题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
允许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风险分类分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比例计提的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及损失类贷款100%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支持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延续和完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14年延续并完善了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农户小额贷款户贷款余额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延续了原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将该项政策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并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7年延续该项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

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 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2015年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纳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延续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调整融资担保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鼓励担保公司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将原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调整为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不再对担保机构设置免税条件,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覆盖范围。
暂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进一步降低金融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