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王伟智 (作者单位:财政部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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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甘肃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和老年事业发展,通过制定政策和资金保障等有力措施,全省养老服务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甘肃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及做法
(一)财税政策积极支持。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配套设施齐全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加大福彩公益金补助力度,组织实施“千院万床”计划。从2012年开始中央、省两级彩票公益金共安排1255万元资助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安排875万元资助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2013年仅省级投入的资金就达2400万元。各级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从2014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属于市和市辖区的...
近年来,甘肃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和老年事业发展,通过制定政策和资金保障等有力措施,全省养老服务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甘肃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及做法
(一)财税政策积极支持。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配套设施齐全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加大福彩公益金补助力度,组织实施“千院万床”计划。从2012年开始中央、省两级彩票公益金共安排1255万元资助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安排875万元资助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2013年仅省级投入的资金就达2400万元。各级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从2014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属于市和市辖区的,由市和市辖区各承担1000元;属于县市的,由县市承担2000元。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二是减免税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三是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四是加强金融支持。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五是对特殊对象给予养老服务援助。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二)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一是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城关区政府建立养老信息平台,召集社会企业建设虚拟养老院。目前,加盟的企业多达126家,分别提供十大类(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心理慰藉、法律咨询、家政便民、娱乐学习、日常陪护临终关怀、饮食服务)230多项服务,9万多名老人加入,占城关区老年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现在,这一整合方式在内容和区域上得到延伸扩展,在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天水等城市,以这种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达到80%。政府对虚拟养老院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对加盟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加入虚拟养老院的老年人在接受服务的时候可以享受低于市场价格20%的优惠。二是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积极推动简政放权,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按照先市州、后县区的建设思路,建设一批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三是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四是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
二、甘肃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定位不够清晰。一是公办福利机构较多,民办非营利机构较少,机构类别单一,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利于服务水平的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且在土地、财税政策等方面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如果盲目扩建和发展公办养老机构,不利于孕育健康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二是公办养老机构没有严格界定服务对象。公办养老机构以其硬件设施好、收费低、服务水平高等优势,入住率普遍高于民办养老机构,一些公办养老机构甚至出现一床难求的现象。从调研情况看,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员中,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中高收入群体、政府机关和部队的离退休干部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三是财政压力较大。虽然虚拟养老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给地方财政造成了很大压力。此外,部分地区对高龄老人发放普惠型的高龄补贴,实际上是“锦上添花”的做法,也加重了财政负担。
(二)社会资本投入不足,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受到制约。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存在着先天劣势,如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得到无偿划拨的土地,民办养老机构则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或购置或租用房屋;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政府负担,而民办养老机构则需自身负担。而且,有的地方土地、税收、财政支持的政策并不能落实到位,因此,许多民营资本望而却步。从调研情况看,新建或租用房屋的民营养老机构一般要运营3—5年、入住率达到50%以上后才能逐步盈利。
(三)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举步维艰。一是居家养老服务缺乏基础设施。多数社区,特别是老城区和农村缺乏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老人活动设施等硬件设施,住宅设计和社区服务网络布局远不能满足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二是缺乏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服务需求底数不清。多数社区没有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做详尽的调查,服务缺乏针对性。同时,多数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单一,侧重于家政服务,缺乏为老年人助餐、助医、助困、助急、助乐等服务内容,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四)社会养老服务专业素质低,人员严重不足。一是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极少。二是护理人员工资待遇低,难以招聘到较高素质的护理人才,导致护理人员和老人人数不成比例。三是志愿者服务队伍总量不足,真正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志愿者远不能填补缺口。
三、推动社会养老服务改革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科学界定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解决我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应该依靠政府与市场共同发挥作用。从政府层面来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准确界定政府的职责。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政府不应大包大揽,否则会导致效率低下,还会形成挤出效应。政府应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制定规则和标准,如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养老服务标准、养老护理人员标准等;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收费减免、金融信贷、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等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加强对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居家养老是我国采取的主要养老模式,应从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方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三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的作用。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来说,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应该定位于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而不应将有限的公共资源配置到中高收入者身上,应保障社会基本需求,防止搭便车行为;其他民办养老机构则应按市场方式运作,满足社会养老服务多层次需求。此外,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应限定为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不宜发放普惠型的高龄补贴,给财政造成太大负担,更多的资金应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养老体系建设中。
(二)明确财政投入重点,发挥实效。一是加大财政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和监管。目前甘肃部分公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条件比较简陋,设施不完善,运行和维护经费不足,供养标准低。公共财政应当加大对这些养老机构的投入,使这些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加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业是财政投入的方向和重点。同时,财政支持老年人教育、体育和娱乐设施建设,也刻不容缓,应尽快弥补历史欠账,让老龄群体在解决老有所养的基础上,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三是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对社区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新建、改建,办好示范性的养老机构和设施。同时,要通过财政引导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不同形式的社区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如养老院、老年食堂及日间照料中心等。四是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财政补贴。面向普通老年人的机构养老服务业,原则上应当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兴办,但财政应当给予这类机构适当扶持性补贴,同时,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五是财政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在政府扶持中,要避免重硬件建设而轻软件建设的倾向,财政在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上应当给予支持。即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招聘“4050”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充实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并确保养老服务人员待遇水平。六是支持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培训和社会养老信息系统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不分公办和民办,应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纳入社会养老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着力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总体水平。同时,各级政府要重视并安排专项经费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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