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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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向全国推开
8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会议确定,一要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抓紧向全国推开;二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三要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四要加大政策支持,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健康保险公司,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新办医疗、社区养老、体检等机构;五要加强监管。
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向全国推开
8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会议确定,一要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抓紧向全国推开;二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三要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四要加大政策支持,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健康保险公司,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新办医疗、社区养老、体检等机构;五要加强监管。
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完善预算管理促进财政收支规范透明
9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预算管理促进财政收支规范透明的相关意见。会议指出,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基石。当前,重点要大力推进三个“强化”,开展两项“行动”,做到两个“规范”。一是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能搞“账外账”。二是强化预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三是强化国库资金管理。唤醒趴在账上“打呼噜”的沉睡资金,提高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滥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增加对革命老区和民族、边疆、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四是开展清理整顿“小金库”行动,开展整顿“乱收费”行动,对依法合规的收费也要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规范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六是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
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作出修改
国务院印发《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5.5万亿元,城乡居民年人均出游4.5次,旅游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意见》要求加大财政金融对旅游业的扶持,抓紧研究新形势下中央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旅游局等部门于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意见》要求,国家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意见》规定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是:“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通知》要求明确购买主体,界定承接主体,确定购买内容,规范服务标准,提供资金保障,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绩效评价。
8省份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4亿元,支持在吉林、山东等8个省份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通过采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平台,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发展居家养老、集中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基层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加速、融合发展,探索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
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要加大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措施,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企业需求的有机衔接。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运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财政部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暂行办法》规定,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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