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是政府在取得非税收入的过程中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科学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既是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湖南省娄底市财政局通过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收支管理,健全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的保障机制,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了财政支出公平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非税收入成本认识仍然不够统一。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执收主体均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非税收入取得是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各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满足了各单位履行职能的经费的需要,没必要另外单独核定并安排执收成本;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是部门或单位取得,自然就应全部安排给部门可单位使用,没必要核定执收成本。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既然属于财政资金,那就同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核不核定执收成本没有多大意义。
二是成本核定方法不够科学。虽然将非税收入执收成本的项目进行了统一分类,但由于政府各执收单位履行收费职责所需的时间、人力、物力不同,所需的成本也不同,导致无法使用统一的核定标准和项目,而采用基数预...
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是政府在取得非税收入的过程中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科学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既是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湖南省娄底市财政局通过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收支管理,健全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的保障机制,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了财政支出公平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非税收入成本认识仍然不够统一。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执收主体均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非税收入取得是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各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满足了各单位履行职能的经费的需要,没必要另外单独核定并安排执收成本;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是部门或单位取得,自然就应全部安排给部门可单位使用,没必要核定执收成本。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既然属于财政资金,那就同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核不核定执收成本没有多大意义。
二是成本核定方法不够科学。虽然将非税收入执收成本的项目进行了统一分类,但由于政府各执收单位履行收费职责所需的时间、人力、物力不同,所需的成本也不同,导致无法使用统一的核定标准和项目,而采用基数预算的方法进行核定,即预算年度非税收入成本的核定以上年度财政支出执行数为基数,再考虑新年度的经济发展需要加以调整之后确定。这种核定方法意在控制总体规模,但最终却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平均分配,支出重点难以保证,从而出现财政支出规模膨胀,甚至衍生出年底“突击花钱”、单位虚报预算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执收单位成本意识不强。在当前部门预算仍未足够细化以及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形下,部分执收单位为了将所执收的非税收入全部返还而人为拉高成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膨胀,违反规定设置各种奖励以及计提业务费等,导致各单位之间支出苦乐不均,非税收入执收成本长期居高不下,政府统筹财力的能力逐年下降。
四是核定成果和现实运用脱节。目前部门预算支出体系中没有执收成本相关的科目和项目,核定的执收成本无法真正运用。当前部门预算支出框架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单位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执收成本支出应列入基本支出。但因各单位执收工作难度有别,受“定员定额”的限制,执收成本难以在基本支出中全部列支,必然有部分要通过项目支出列支。如果严格按部门预算要求需将执收成本分解到上述两类支出中去,所核定的执收成本就分散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失去了成本总额控制,这显然不符合执收成本管理的初衷。另外,核定成本和运用成本之间的相关体制机制比较缺乏,造成非税收入核定成果和现实运用脱节,影响执收成本编报及审核人员的积极性。
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是推进财政收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必须综合施策,稳步推进。
一是厘清对执收成本的认识。首先,执收成本是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核定执收成本,就是要考察取得非税收入的“所费”与“所得”,努力压缩执收成本,将资金最大化地用于满足相关专项工作开支,提高非税收入质量。其次,由于非税收入是执收单位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同时取得的,所以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本支出中已经安排有满足单位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部分费用,所以执收成本不能与基本支出中已经列支的部分重复计算。实际核定的执收成本应该是执收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满足执收工作需要发生的直接支出。
二是明确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的范围。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是用于满足相关专项工作开支,属于特定性质的项目支出。在核定成本前,财政部门应先进行分类划档,按照收入性质和收入项目情况,分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四大类非税收入核定执收成本的成本率上限,在此基础上分别核实各执收单位的征收成本。要规范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列支渠道。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成本性支出专项,在财政专户相应非税收入中支出;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额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征缴所需的成本性支出通过安排项目支出解决。
三是单独设置执收成本支出科目。行政事业单位执收工作和履职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但完全将单位基本运转经费等同于执收经费,而一概不考虑执收成本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按照非税收入收支对称的原则,非税收入的支出项目在部门预算中应得以体现,其中执收单位在执收过程中发生的基本支出之外的相关费用应予以单列,建议在部门预算中增设“执收成本支出”科目,为“项目支出”的二级科目。执收成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执收这项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对执收单位执收支出“区别对待”,这是核定执收成本的关键举措。执收成本一旦得以单列并予以保障,非税收入结余一目了然,非税收入收支管理便有了一本“明白账”。
四是对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执收单位根据以前年度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成本性支出实际发生情况,按收入项目如实测算和编制年度的非税收入总额、成本性支出、净收入和明细成本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上报的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预算,参考历史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与特定专项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平衡后分类分项目核定执收单位上报的政府非税收入总额、成本性支出、净收入和明细成本项目预算,随部门预算下达给执收单位。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