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唐婧妮 (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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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全国各类企业总数达5964.13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占94%,达5606.16万户,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绝大部分,在解决社会就业、促进创新、激发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国家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在税收方面密集出台支持政策。本文就国家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政策成效
(一)近年来,国家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惠及面不断扩大。首先,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不断完善。一是两次提高起征点金额,分别是2003年和2011年。两次调整后,增值税起征点由1994年的600—2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5000—20000元;营业税起征点由1994年的600—800元提高到2011年的5000—20000元。二是扩大了起征点政策的适用范围,从2013年8月1日起由原来仅适用于个人扩大到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于2011年提高后,全国免交增值税、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达924万多户,惠及面达63%...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全国各类企业总数达5964.13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占94%,达5606.16万户,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绝大部分,在解决社会就业、促进创新、激发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国家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在税收方面密集出台支持政策。本文就国家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政策成效
(一)近年来,国家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惠及面不断扩大。首先,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不断完善。一是两次提高起征点金额,分别是2003年和2011年。两次调整后,增值税起征点由1994年的600—2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5000—20000元;营业税起征点由1994年的600—800元提高到2011年的5000—20000元。二是扩大了起征点政策的适用范围,从2013年8月1日起由原来仅适用于个人扩大到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于2011年提高后,全国免交增值税、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达924万多户,惠及面达63%以上。在欠发达地区,惠及面比例更高。如广西于2012年5月1日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至2万元,使得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惠及面达到83.12%,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惠及面达到71%。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后,享受该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超过600万户。据调查,相比政府其他支持政策,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让小型微型企业获益最大。其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我国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现,但大部分政策并不适合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受益最大的所得税政策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近年来,政府从三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完善:一是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期限延长了3次,最终政策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二是两次提高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10年的低于3万元标准提高到2014年的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标准;三是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从2014年开始由原来的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
(二)税务管理得到简化,政策执行力不断提高。近年来,中央到地方政府开始重视对小型微型企业税务管理的简化,以提高政策执行力。如中央出台政策优化、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特别是取消简并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三)小型微型企业获取税收政策信息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得到提高。为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获取信息和整合资源的能力,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点,为其提供创新性服务。如针对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的情况,广西柳州市高新区国税局专门为小型微型企业设计了“税收工具包”,利用现代媒体技术及时发布最新相关税收政策,解答税收问题。广西地税局则于2012年5月联合广西国税局、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广西中小企业信息网推出面向中小企业以纳税信用作为抵押的“税贷通”授信业务,据2014年2月的资料,已有82户纳税人获准“税贷通”1.25亿元银行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缴税微小,分税种征税成本过高,建议合并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改征“小型微型企业统一税”。
二、存在问题
(一)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过于复杂,执行成本过高。一是种类繁多、变动频繁。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产业优惠政策和区域优惠政策,具体通过运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10多个税种分别确定优惠措施,按优惠力度大小,实施优惠的每一税种按行业或地区规定不同的优惠范围、优惠税率、优惠期限等。需要优惠的产业、区域众多并且不断增加,再加上我国税收制度正处于改革期,不少税种正在改革或将要改革,导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繁多、变动频繁,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掌握。对于每个月只需缴纳几千元甚至几十元税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求他们及时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难度大,也不经济。二是政策门槛偏高,限制条件多。会计核算的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是偏高的。几乎所有的政策优惠都有会计核算要求,而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导致其不能提供完备的会计核算资料,这一条件就足以把众多小型微型企业拒之门外。除了有会计核算这一共同条件外,每一类型政策还有诸多其他条件。以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为例,根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到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而在科技水平较高的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也仅为15%。显然,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这个条件很难满足。三是普惠性政策缺乏,差异性政策过多。小型微型企业主要负担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行业或地区制定优惠政策,不同行业或地区优惠力度、优惠内容、优惠手段、优惠程序不一,政策成本高,受惠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是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也不是普惠性政策。如2011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60%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免于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但是,对需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没有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所针对的“小型微利企业”与2011年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所指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也不一致,“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小于“小型微型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也不能享受相关优惠。中国光大银行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对外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税收发展报告》指出:1447家小型微型企业中,获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仅有17%,83%的小型微型企业未获得优惠。四是优惠手段过于复杂,政策执行程序不够简化。我国税收优惠手段和政策程序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其要求是相同的。站在小型微型企业角度,享受优惠金额不大,但耗时耗力,迫使企业放弃享受资格。
(二)专门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依然偏少。我国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为原则,表面上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众多产业优惠政策,但实际上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无缘产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资料,只有4.62%的小型微型企业进入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近2/3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旧在从事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传统产业。以传统产业为主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前真正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多数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他政策依旧可望不可及。
(三)政策以短期性为主,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长期性。当前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主要为应急性政策,以解决小型微型企业暂时困难为主。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例,从2009到2014年就出台了5次政策,优惠期限3次变动,优惠条件2次变动,适用范围1次变动。虽然不断扩大的优惠范围、不断延长的优惠期限、不断提高的优惠金额体现了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视程度,但也反映出政府缺乏对小型微型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性思考,缺乏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系统性、长期化税收政策体系。
(四)服务针对性不够。如何让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时获取并准确理解相关政策信息,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税务部门来说是巨大挑战。上海市工商联2012年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调研,有73.1%的受访企业称不太了解和不了解国家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政策,有62.7%的小型微型企业希望获得信息服务。
三、改革建议
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和现行国家税收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建议改变目前多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复杂及变动频繁等问题,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制度,将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各税种合并,并降低税负,简化征管流程。
(一)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制度。一是合并税种。小型微型企业缴税微小,分税种征税成本过高,建议合并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改征“小型微型企业统一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性质小型微型企业适用同一税制。由于增值税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又涉及税款抵扣问题,可先对非增值税小型微型企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统一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增值税可单独征收,其他合并征收,或者增值税不纳入合并范围,只将其余税种进行合并简化。二是实行低税负。小型微型企业对解决就业、激发经济活力贡献巨大,但抗风险能力低,税收承担能力有限。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目前主要通过不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进行调整,缺乏稳定性。建议在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统一税”的基础上实行低税负。具体制度设计包括两个方面: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税,对超过免税额的小型微型企业设计低税率。以此有效避免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三是简化程序。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纳税流程,减少其纳税申报材料,微型企业纳税期限可按季度或按年缴纳。四是地方征管。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对月均缴税额只有几百元到几千元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要分别到国税和地税部门履行纳税义务,既增加了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又导致小型微型企业相关信息数据被人为分割,降低了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增加了获取、整理、分析税收信息数据的难度,此外有限的征管资源也得不到充分利用。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可克服以上弊端。
(二)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在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再进行税收政策的简化。税收政策简化坚持“普惠性政策为主、差别性政策为辅”原则。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负的税收制度已经体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普遍扶持,一般情况下不应再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除非特别需要鼓励的产业或区域才可考虑适当倾斜。
(三)组建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5600多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对税收管理、税收服务的诉求有别于300多万户大中型企业。这就需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征设置专门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服务需求,遵循更为规范的执法程序,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遵从度。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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