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王学峰 李淑萍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 南京审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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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实施以来,可以预计未来2—3年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这一巨大变革无疑将对我国税制的调整与完善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摆脱改革中的瓶颈制约,全面推进税制改革,最终确立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和地方税制体系。
“营改增”助推税制改革完善的路径
(一)实现流转税制的全面改革
一是积极推进“营改增”的全面改革。传统的税制体系下,当生产与服务发生交叉时,抵扣链就中断。服务业交纳的营业税不能在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中抵扣,加重了服务业和制造业整体的税负,不利于服务业和生产企业间形成专业化协作发展关系。“营改增”后,生产性企业购买的服务可以实行税款抵扣,使抵扣链完整,基本解决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整体税负下降,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创造了有利的税制环境。未来要在不同行业逐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逐步扩大到建筑、金融等行业。根据国务院部署,到2015年“营改增”将实现行业全覆盖,届时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当然,由于增值税起普遍调节作用,其税率设计不能过高。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增值税率大多在15%左右,增值税额占GDP的比重也不超过30%。
二是完善消费税制度。十...
“营改增”实施以来,可以预计未来2—3年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这一巨大变革无疑将对我国税制的调整与完善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摆脱改革中的瓶颈制约,全面推进税制改革,最终确立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和地方税制体系。
“营改增”助推税制改革完善的路径
(一)实现流转税制的全面改革
一是积极推进“营改增”的全面改革。传统的税制体系下,当生产与服务发生交叉时,抵扣链就中断。服务业交纳的营业税不能在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中抵扣,加重了服务业和制造业整体的税负,不利于服务业和生产企业间形成专业化协作发展关系。“营改增”后,生产性企业购买的服务可以实行税款抵扣,使抵扣链完整,基本解决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整体税负下降,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创造了有利的税制环境。未来要在不同行业逐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逐步扩大到建筑、金融等行业。根据国务院部署,到2015年“营改增”将实现行业全覆盖,届时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当然,由于增值税起普遍调节作用,其税率设计不能过高。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增值税率大多在15%左右,增值税额占GDP的比重也不超过30%。
二是完善消费税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是针对特别消费行为或是特别消费产品征收的税,其税率档次较多,能起到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当前,发达国家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概为10%,借鉴国外经验,消费税改革应考虑以下三方面内容: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破坏生态环境、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耗、高档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等,甚至可以将娱乐业与高级餐饮业补充纳入消费税行列,进一步强化和凸显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也能为结构性减税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适当扩大纳税环节,由现行的生产环节征税扩大到零售或是批发环节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清洁能源和环境友好型产品实行低税率或免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或是以电能代替石油产品消耗。
(二)实现所得税制的全面调整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税负。一方面,“营改增”作为一种结构性减税措施,使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有所降低。一直以来,我国税制过分依赖于流转税,而相对的所得税占比不高。据统计,2013年全国因“营改增”减少税负1402亿元,纳税人交纳流转税规模的降低意味着所得收入的增加,所得额的增加也就说明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提高,这“一增一减”有利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完善。另一方面,“营改增”从制度上消除了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的税制环境,对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等具有深层次影响。据统计,2013年全国第三产业的增值税大幅提高,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6.1%,非制造业PMI指数连续12个月超出制造业4个百分点。说明“营改增”不仅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而且极大地增加了就业,改善了民生。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率会提高,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会随之提高。所得税的适当提高、流转税的适度降低,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并驾齐驱”,充分发挥所得税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是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营改增”迫切需要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成了11项,并各自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计税方法,实践表明其对调节收入、公平税负的作用不明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就是将原有的改革设想尽快付诸行动,目前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条件已经具备,征管条件也基本成熟。随着个人收入管理制度的加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个人其他所得应交纳的税款会有所增加,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会提高。当然,个税的改革除了征税范围、税率级次、扣除标准及优惠政策等需要规范外,还应根据收入差距、家庭实际负担能力、赡养老人状况、子女教育、购房、购车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以充分发挥个税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三)加快其他税种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快房地产税的改革步伐。营业税是地方的第一大税种,“营改增”后必将带来财政体制的调整,带来地方税体系完善等一系列的重大变革,首要面临的是房地产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应在总结上海、重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现行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一并进行归整,理顺房地产税费制度,完善房地产税的立法;彻底改变重流转环节征税、轻保有环节征税的做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赋予地方政府合理范围内的税政管理权限,并提高相关法规、资金运作、法律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和房地产相关税制改革。
二是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目前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比较突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采取措施减少经营活动对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强化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因此,改革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内容:扩大征税范围,将关系重大民生问题的资源如煤炭、森林、草原及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2011年资源税改革中已经将原油和天然气由从量定额征收改成了从价定率征收,下一步可以考虑扩大从价定率征收的项目范围,或采用超率累进的税率形式鼓励节约开采资源。做好相关领域内的配套改革工作,保证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是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科学规划,适时开征环境税。首先,应该进行“费改税”,逐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税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将现有税种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融入到环境税收体系,使之更能体现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其次,合理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设计具体税种,确定合适的税率。税率设计可从低税率起步,随企业承受能力和环境治理成本等因素而适时调整、提高。
四是时机成熟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税源充足、经济发展稳定、民众安居乐业、纳税服务意识增强,可以说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取消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各项收费项目,以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资金,由单位与个人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当然,由于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以保证地方社保资金的正常获取和运作。
“营改增”扩围中应突破的困境
一是税率设置有待调整。“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13%、11%、6%、零税率、免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国外的增值税税率基本上设置为标准税率、低税率、零税率或是免税,相比而言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档次较多,不利于税负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发挥,应适当调整与归并。如现代服务业中,“营改增”后税率提高最多的是有形动产租赁业,由营业税税率5%升至增值税税率17%。虽然国家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本金不计入销售额”,但从政策完善的角度讲应该在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修订税率,而不宜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或是过渡政策解决。再如,另一个税率上升较多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是3%,现在增值税税率是11%。虽然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一方面“营改增”前的购入固定资产税金不能抵扣,另一方面运输企业购进的设备毕竟有限,其大量的运输成本如路桥费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无法抵扣,而燃油费也经常面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诸如此类的情况仍需要政策的调整予以解决。
二是加快分税制改革的步伐,完善地方税制体系。“营改增”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推手进行改革,未来还有电讯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将逐步纳入改革的范围。这样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地方失去主体税种以何种税替代、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如何分成等问题将是改革的重中之重。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中,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75%归中央、25%归地方;营业税则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营改增”后,增值税继续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但收入则归属地方。这只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措施,不能一劳永逸,需要加快地方主体税种的顶层设计,完善分税制改革,妥善处理和调整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格局。
三是调整国地税的机构设置。上海一直执行单一的征管机构,即国地税合署办公,为“营改增”提供了良好的征管基础。而在其他试点地区,国家为了保持现行体制的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这一设计考虑到了地方财政的现实状况,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仍然需要向国税和地税分别申报,同样接受国地税的管理、稽查,显然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增加了国家的征税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也违背了税制设计的初衷。因此,时机成熟时应考虑国地税机构的调整改革。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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