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6 作者:丁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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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涉及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一对关系,不仅关系政府的收入,关系企业的发展,还关系广大职工的收入和福利,也是一个重大民生问题。
首先,政府应严格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后,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都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出现了一些偏差,企业除了依法纳税,似乎跟政府没有其他分配关系了,特别是对于工资分配,企业把它当成了内部事务,社会把它当成了市场调节范畴,政府长时间未介入。在发达国家,尽管工资高低是企业与雇员两厢情愿的事,主要由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但也并不是完全放任市场调节,政府监督企业,除了监督纳税外,还有两个抓手:一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任何用人单位都要照此执行。二是企业或单位必须给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定性为打黑工,既要处罚雇员,也要处罚雇主。我国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
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涉及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一对关系,不仅关系政府的收入,关系企业的发展,还关系广大职工的收入和福利,也是一个重大民生问题。
首先,政府应严格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后,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都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出现了一些偏差,企业除了依法纳税,似乎跟政府没有其他分配关系了,特别是对于工资分配,企业把它当成了内部事务,社会把它当成了市场调节范畴,政府长时间未介入。在发达国家,尽管工资高低是企业与雇员两厢情愿的事,主要由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但也并不是完全放任市场调节,政府监督企业,除了监督纳税外,还有两个抓手:一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任何用人单位都要照此执行。二是企业或单位必须给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定性为打黑工,既要处罚雇员,也要处罚雇主。我国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缴费的管理起步晚、监管松、配套差,有关方面对企业的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缴费长时间疏于监管,错失了经济财政高速增长时逐步提升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完善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大好机遇,直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各地才重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但同时急剧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交纳“五险一金”,造成企业负担急剧上升,经济发展更加困难。长时间忽视监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雇员社会保险,使国民收入分配严重分化,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迅速扩大,还造成企业社会保险交费的严重缺失和潜在的社保风险,造成国内消费的严重不足。特别是对农民工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监管缺位,造成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社会保障缺失,城镇化滞后。据国家统计局农村司提供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仅1417元。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7.6%、21.8%、12.2%、3.9%和2.3%。2012年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称52%的就业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可见,国内长时间对这方面认识不足,工作还有差距。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逐步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交纳社保也初步解决了异地转移接续问题。今后应继续完善这些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各类企业执行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这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增加消费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其次,政府应规范管理国有企业的工资福利和税后利润分配。以前政府对国营企业工资分配管得很多很细,在实行企业税利承包制时,政府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来深化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变得越来越独立了,政府对其工资分配没有多少约束,跟对其他企业一样,只是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外部调节。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由自己定,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资源性、垄断性优势的金融、石油、通信等中央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较高,高管的收入过高,与社会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形成很大反差。这种收入差距引起社会不满。
同样的问题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问题。政府除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以外,还要不要参与、参与多少税后利润的分配引起讨论。从近年情况看,每年全国的国有企业实现利润2万亿元左右,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约1.5万亿元,税后利润还有1万亿元左右。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中上交中央财政600亿元—900多亿元,不到10%。与改革前国营企业留利少、囊中羞涩的窘态相比,当今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大多“财大气粗”。有的批评说中央企业靠垄断发财,有的议论说中央企业作为共和国的“长子”,一不“养家”,没有给老百姓好处;二不搞技术创新,没有创造出在世界上叫得响的高科技和名牌产品。还有批评说一些国有企业还从政府那里吃补贴。这些说法虽有一些偏颇,但也符合一些实情。在中央政府建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每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的90%以上又用于了中央企业的改造和发展,羊毛出在“羊”身上,又用在了“羊”身上。国有企业要不要向政府上交税后利润以及交多少税后利润,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重大分配关系问题。
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资产或财产,其终极所有者是全体国民。单个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或代表大会只是对这个企业的国有资产或资本运营进行管理决策,并不拥有终极管理决策权。终极决策者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同级政府,这也是人大要求政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法理依据。国有企业的工资收入分配和税后利润分配,既关系国有企业发展,也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全体国民的利益,不能完全由各个国有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而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制定相关分配原则、政策等制度规范,并依此对各国有企业的相关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多少?用到哪里去?从简单直白的原理上说,政府应兼顾国有企业发展与国民生活改善的需要,确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上交比例,政府把这些利润分配给相应的国民。这也是让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红利的途径之一。今后应提高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上交比例,并改善上交利润的分配使用,大部分应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让全体人民享受到国有企业带来的保障好处,只能把小部分上交利润用于国有企业的再发展。
第三,政府应规范并强化对上市股份公司税后利润分红的监管。非国有企业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如何分配由其股东大会决定。但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公司,由于在股票市场上股票交易活跃,股权转移很快,股东作为投资者具有高度的变化性和分散性特点,特别是作为广大中小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产生影响,只能被动地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分红或不分红以及分红比例高低等决定。由于当前我国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税后利润分红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办法,导致很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地给股东分红。据统计有近一半的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成为一毛不拔的“铁公鸡”。税后利润大多留在了企业,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好企业和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在股市上得到投资者青睐,获得更多直接融资时,股市才能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而股民也能得从企业得到较多的分红,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投资收益,股市才能成为企业与股民的良性互动平台。反观我国股市,由于缺乏政府对上市企业税后利润分红的有效约束,股市作为投资市场变成了投机市场,股市无形中成为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渠道,既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反映世界经济和股市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有关机构没有分红约束这一先天缺陷所造成的畸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成为上市公司。股市投资是居民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要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必须改革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政府要规范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建立企业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的强制性下限比例,才能切实保护股市投资者的基本权益,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才能把当前的股市从投机性导向转化为投资性导向,引导股市、上市企业、股民的行为方式更加规范理性,从而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这方面负有重要的制度建设和监督实施职责。财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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