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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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3月29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贴息范围增加了“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等领域的贴息政策继续执行。
科普事业发展享税收优惠
4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
4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
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3月29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贴息范围增加了“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等领域的贴息政策继续执行。
科普事业发展享税收优惠
4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
4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严格做好成品油价改财政补贴发放工作
4月6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在国家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背景下,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加强对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补贴政策的延续性,明确补贴标准随油价的上调而提高,让补贴对象了解国家补贴政策并对油价变化有正确的心理预期。按照《财政部关于预拨2011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行业预拨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价调整、燃油附加等相关配套工作。中央财政将尽快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2011年度补贴清算收尾工作,同时加大今年补贴资金的预拨力度。
整合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4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以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的资金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十项。重点支持优质种苗培育、基地建设(新造、抚育和低产改造)、新品种和技术推广、龙头企业种植加工以及金融支持等环节。中央财政将分别通过明确数额和引导鼓励的方式落实整合和统筹的资金。
第四次中日财长对话举行
4月7日,第四次中日财长对话在日本东京举行,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日本财务大臣安住淳共同主持了对话。两国财长认识到,全球经济总体上继续缓慢增长,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有所缓解,但全球经济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仍然很多。谢旭人表示,中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中方将继续致力于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两国财长同意,中日将在包括二十国集团和中日韩、东盟10+3等多边框架下密切合作,并同意继续磋商修订中日税收协定。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防灾减灾
4月10日,农业部、财政部发布《2012年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实施指导意见》。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东北地区抗旱“坐水种”、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西南干旱地区玉米覆膜、“稻稻油”三熟制油菜“一促四防”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对东北地区抗旱“坐水种”抽水、运水和购买水箱等每亩补助5元;对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施用的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叶面肥等每亩补助5元;对西南干旱地区玉米覆膜应用覆膜技术所需地膜每亩补助20元;对油菜“一促四防”中使用的叶面肥、农药等每亩补助10元。实施补助政策时,应充分发挥植保、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内自愿实施政策的农民,或者开展服务的服务组织。
强力支持校车安全管理
4月10日,《校车安全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以切实有效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条例明确,国家将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启动
4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调查范围为:2011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本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调查内容为:样本企业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政府还贷公路禁止违规转让
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布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具体要求为: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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