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徐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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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9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青海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在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目前青海的政府采购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行为规范上,都未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实施范围偏窄;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完整,采购标准不够健全,财政支出管理的综合效应有待增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系和落实机制还不完备;采购监督机制还需不断完善,监督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等。对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和完善工程采购为重点,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上取得新突破
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改革的衔接,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将各类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适应服务业发展的新特点和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结合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改革,逐步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与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
自1999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青海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在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目前青海的政府采购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行为规范上,都未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实施范围偏窄;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完整,采购标准不够健全,财政支出管理的综合效应有待增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系和落实机制还不完备;采购监督机制还需不断完善,监督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等。对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和完善工程采购为重点,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上取得新突破
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改革的衔接,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将各类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适应服务业发展的新特点和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结合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改革,逐步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与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相配套,继续重点关注民生支出,开展保障性住房、水利建设、强农惠农、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保障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要探索将工程项目的重大设备、材料等纳入货物类采购范围。
(二)以解决制度缺失和提高制度可操作性为重点,在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重点完善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规范对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的管理,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和执行监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解决制度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努力做到“以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
(三)以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效率为重点,在推动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标准化管理上取得新业绩
要巩固和完善“管采分离”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财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要全面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管理。完整、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对采购金额大、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要聘请专家进行采购前审查,以保证采购需求与采购预算的合理性,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的有效衔接,准确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金额、数量、品种及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与采购预算的一致性;严格采购计划审核及内部审批程序,严禁“先采后报”等蓄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行为。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支付的有机融合;实行标准化的流程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与管理监督各个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制定标准化的采购文本,规范监管。要加强集中采购管理。探索改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式,及时调整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一步强化执行效果;通过建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制度,在集中采购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集中采购激励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和发展电子询价、电子订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手段,尽量避免出现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
(四)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和多方位协同监督为重点,在推动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改革上要有新创举
按照构建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一要充分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二要主动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机制,针对薄弱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三要健全监督与处罚并重的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计划执行、方式变更、合同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实行考核和评价,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四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提高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五要重视和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要承担起对已验收项目的抽验工作,一般性项目年度抽验率不低于30%,重点项目要会同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对验收或抽验不合格的项目要予以曝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为重点,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取得新进展
加快构建功能完备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一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努力提高节能减排、绿色采购的比重。二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开展自主产品创新企业和产品认证工作。三要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的政策,加大对福利企业、公益事业的扶持力度。四要建立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审查机制。同时,要研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办法和实现方式,强化刚性约束和执行力度,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专项资格审查、实行评审优惠、附加合同约束等多种手段,统筹协调各项政策目标,强化政策落实机制,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六)以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为重点,在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上迈上新台阶
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进一步解决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管系统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和拓展功能,努力形成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规范化、文本格式化、数据交换标准化的有机整体。同时,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青海分网站”,加大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合理调整栏目、完善功能、规范管理,逐步开发供应商、评审专家网上注册等功能,提升网站利用率和向社会服务的水平。要通过网络汇编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并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七)以全面评估加入GPA《政府采购协议》的影响为重点,在做好GPA的谈判应对工作上有新进展
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借鉴兄弟省区应对GPA谈判的工作经验,在全面了解GPA规则、掌握GPA实质内容的基础上,深入调研,摸清家底,研究分析加入GPA对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同时,要加强与财政部、兄弟省区的协调沟通,了解、掌握我国加入GPA谈判进展情况和兄弟省区GPA谈判应对与出价情况,为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八)以提高职业素质和廉政意识为重点,在建设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上取得新发展
要从加强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着手,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及考核制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同时,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作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将廉政建设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政府采购全过程、全方位地运行在阳光之下。财
(作者为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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