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6年、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以来,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日趋完善。但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退回而开具的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红字普通发票)管理却不尽完善,亟待加强。
一、红字普通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
1.滥用销售折让条款。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但同时也严格规定了销售折让的范围,部分纳税人将不属于销售折让范围的回扣、销售返还、佣金等项目通过红字普通发票体现,调减当期应税销售收入,从而逃避税收。
2.非法获取过期发票抵扣收益。税法规定增值税蓝字专用发票须在开具后9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且发票一旦过期,纳税人无法通过申请开具负数发票获得进项税抵扣。部分购货方在取得蓝字专用发票后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便以销售折让名义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同时以虚假购货名义要求开具蓝字专用发票。这样,不仅购货方可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销货方即开票方也因同时开具红蓝发票、金额互抵而并未增加当期应纳税额。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条款对纳...
自2006年、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以来,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日趋完善。但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退回而开具的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红字普通发票)管理却不尽完善,亟待加强。
一、红字普通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
1.滥用销售折让条款。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但同时也严格规定了销售折让的范围,部分纳税人将不属于销售折让范围的回扣、销售返还、佣金等项目通过红字普通发票体现,调减当期应税销售收入,从而逃避税收。
2.非法获取过期发票抵扣收益。税法规定增值税蓝字专用发票须在开具后9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且发票一旦过期,纳税人无法通过申请开具负数发票获得进项税抵扣。部分购货方在取得蓝字专用发票后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便以销售折让名义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同时以虚假购货名义要求开具蓝字专用发票。这样,不仅购货方可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销货方即开票方也因同时开具红蓝发票、金额互抵而并未增加当期应纳税额。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条款对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和纳税增长情况有考核标准,少数纳税人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前虚开发票,虚增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以符合标准,一旦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成功,再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收入,最终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4.隐瞒不合理费用。少数纳税人由于部分隐性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入账,为保证利润不变,便通过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调减收入。
5.人为调节应缴税金。少数纳税人为避免由于当期进项税额较少或应纳税额较大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利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当期收入,下期再重新作销售处理,从而延迟纳税。这样做虽然未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损失,但是影响了税款的及时入库和税收的严肃性。
二、加强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建议
1.建立税务日常申报岗和稽查岗联动核查机制。日常申报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要注意纳税人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和取得情况,并特别留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负数信息,将其列为重点进行检查。除了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外,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红字普通发票相关的购销双方的货物进(出)库单据、销货和退货运费发票或折让合同(协议)书、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将其与红字普通发票所载内容进行比对,核查开具情况是否属实。对存在红字普通发票开具次数多、金额大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对以虚拟销售退货、销售折让或商业折扣等手段,虚开红字普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应严格处理。
2.加快推进普通发票机具开票进程。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发票,争取尽快实现所有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都能通过电子采集,并在税务部门外网上设立专门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应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在此基础上,完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叉稽核机制。通过发票电子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全国范围内的交叉稽核,进一步降低违规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可能性。
3.尽快出台关于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统一规定。建议参照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明确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如: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纳入“申请单”、“通知单”的管理范围,将购货方的情况说明、购销双方销售折扣的协议、计算依据、计算标准作为开票附件以备核查等。财
责任编辑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