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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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要变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浙江省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自2003年启动改革以来,紧紧围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一核心,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着力构建稳定的林业生态建设财政投入机制,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切实加强林业资源保护,推动林农增收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浙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量力而行、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补偿标准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积极筹措资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2009年,将公益林补偿标准由2005年的每亩8元提高到17元,其中,国有林场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19元。2010年将2009年增扩的1000万亩符合标准的公益林纳入财政补偿范围。2010年全省(含中央)各级财政安排公益林补偿资金达5.3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3.59亿元,比2009年增加0.61亿元。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2005年,省财...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要变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浙江省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自2003年启动改革以来,紧紧围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一核心,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着力构建稳定的林业生态建设财政投入机制,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切实加强林业资源保护,推动林农增收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浙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量力而行、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补偿标准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积极筹措资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2009年,将公益林补偿标准由2005年的每亩8元提高到17元,其中,国有林场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19元。2010年将2009年增扩的1000万亩符合标准的公益林纳入财政补偿范围。2010年全省(含中央)各级财政安排公益林补偿资金达5.3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3.59亿元,比2009年增加0.61亿元。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2005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积极筹措资金,对森林自然灾害损失、护林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支出进行补偿。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2009年,又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使公益林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
2.积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从2007年开始,浙江省级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专项资金,在临安市、开化县开展以“分类补偿、分档补助”为重点的试点工作,提出了“区位从重、质量从优、规模从大、管理从严”的划分原则和拉大补偿差距、提高补偿标准的方案,对不同林分质量、不同区域(位)的公益林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临安市在试点中按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林分质量、区块规模等要素,将公益林分成三档进行补偿。
3.实施缓征林业“两金”政策。2008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暂缓征收集体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明确规定缓征林业“两金”后,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财政供给,林业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林业大县(市)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为此,浙江省级财政专门设立了“林业‘两金,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每年转移支付额达1.6亿元,惠及全省84个市县的3262万农村人口,实现了山区林农“零税负”。
4.加大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扶持力度。2009年,省级财政设立林权抵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1000万元,利用财政贴息的方式扶持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帮助林农筹集生产发展资金。在此基础上,2010年出台了《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重点支持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对木本粮油及大田粮油作物等生产经营与加工项目、林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和森林休闲产业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其中,省财政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省以上财政补助和贴息的林权抵押贷款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在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一年一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的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贴息期限可延长至5年。全省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林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积极开辟林农融资新渠道。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9年末,全省已有35个县(市、区)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15.73亿元,贷款余额12.53亿元,借款农户超过3万户,贷款银行从最初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扩大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5.建立健全政策性林木保险制度。2006年,浙江省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将林木火灾保险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省级财政对林木火灾保险保费给予30%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已提高到45%。2008年12月,浙江省发出《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实施政策性林木综合保险。自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内所有生态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和竹林均可获准投保,保险责任包括火灾、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冻害、暴雪、雨淞等,省、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45%的保费补贴,同时,试行政策性公益林林木火灾保险。自2009年1月1日起,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公益林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至800元,保费由省、县(市、区)两级财政全额补贴。此外,为保证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确保保险赔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2009年6月1日,浙江省制定了《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时,应将赔偿金额划入投保人开设的“林木保险专户”,被保险人要及时恢复受损森林资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投保人根据验收单向被保险人支付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
6.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政策。一直以来,浙江省林业企业普遍规模偏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着融资难题。为打破林业融资瓶颈,破解林业企业发展困境,2005年省级财政安排林业担保机构启动资金500万元,并在2006年以后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其中2009年安排了157万元。在省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林业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如省竹产业协会牵头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五年多来,注册资金从首期20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8000万元,实际担保资本1.3亿元;已累计为300多家林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26.2亿元,受保企业新增产值91.7亿元,新增利税14.3亿元,新增就业人数27600人,带动86万户农户创业增收。
几年来,浙江各级财政部门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保障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实现了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一是森林生态效益显著。实现了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三增长”。据全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森林面积由1979年的342.89万公顷增加到2008年593.55万公顷,森林蓄积量从7918.3万立方米增加到2.04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从36.4%提高到60.92%。2009年全省森林发挥生态效益总价值2509.59亿元,其中:年吸收二氧化碳6088.79万吨,释放氧气4395.45万吨,为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缓解“温室效应”、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社会效益明显。重点公益林面积的扩大,大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观光园区的建立,以森林旅游业、林产品贸易为主的三产增幅高于一、二产的增幅,公民的生态文明观得到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三是经济效益提高。2009年,全省林业行业总产值达1576亿元,山区林农5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林业,为全省农民增收作出了巨大贡献。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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