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9 作者:曹琳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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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厘金,又称“厘捐”或“厘金税”,始创于清咸丰三年(1853年),裁撤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厘金本是晚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而采取的临时筹饷措施,后推行全国成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直至民国初,它仍然在财政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厘金不仅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而且还严重阻碍了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被称作中国财政史上的一个“怪胎”。
清朝末年,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逐渐陷入财政危机。一方面鸦片输入激增致使大清每年白银外流超过1000万两;另一方面,巨额军费和战争赔款又大大加重了财政负担。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爆发后,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仅前三年清廷就耗饷2963余万两。清初繁荣时期,户部银库每年约有7000余万两存银,到道光间已降至800余万两,而1853-1857年间户部结存实银年均仅约11万余两,1858-1864年间年均仅6万余两,财政几近崩溃。财政状况的极端恶化,使清政府“度支万分窘迫,军饷无款可筹”,因此,从中央到各省都千方百计寻找可以增税敛财的新渠道,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厘金应运而生。
1853年9月,副都御史雷以諴以刑部侍郎的身份在江北大营帮办军务,为了筹措军饷,他派官吏到扬州附近...
厘金,又称“厘捐”或“厘金税”,始创于清咸丰三年(1853年),裁撤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厘金本是晚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而采取的临时筹饷措施,后推行全国成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直至民国初,它仍然在财政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厘金不仅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而且还严重阻碍了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被称作中国财政史上的一个“怪胎”。
清朝末年,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逐渐陷入财政危机。一方面鸦片输入激增致使大清每年白银外流超过1000万两;另一方面,巨额军费和战争赔款又大大加重了财政负担。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爆发后,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仅前三年清廷就耗饷2963余万两。清初繁荣时期,户部银库每年约有7000余万两存银,到道光间已降至800余万两,而1853-1857年间户部结存实银年均仅约11万余两,1858-1864年间年均仅6万余两,财政几近崩溃。财政状况的极端恶化,使清政府“度支万分窘迫,军饷无款可筹”,因此,从中央到各省都千方百计寻找可以增税敛财的新渠道,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厘金应运而生。
1853年9月,副都御史雷以諴以刑部侍郎的身份在江北大营帮办军务,为了筹措军饷,他派官吏到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米行,每米一石捐五十文助饷,后扩大至各行商户一律照捐,大致值百抽一。因成效显著,次年3月便奏请在江苏各府州县仿照办理。此议对正苦于镇压农民起义求财无门的清政府无疑是救命稻草,因此立即得到批准,随即,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各省相继设立厘局,到1862年便基本推行于全国。
厘金虽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被确立,但是由于中央对其课征并无统一的税则规制,仅议定由地方督抚自行掌握、酌量抽征,故各省皆自定章程、各为其政,因此,厘金的范围之广泛、名目之繁杂、税率之不齐、征管之混乱,在中国财税史上实属罕见。
就其种类和范围来看,厘金概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鸦片)、土药厘(土鸦片)四大类。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广、影响也最大,课税对象十分广泛,不问巨细见货即征,“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如广西规定课厘货品有29类1942项;江苏有25类1241项;甚至当时较为落后的四川也达到15类894项,时人叹曰:“只鸡尺布,并记起捐;碎物零星,任意扣罚。”
就其税率来看,厘金的税率最初定为1%,以后各省自行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份都在5%以上,浙江、江西、福建、江苏则高达10%,不但省际有别,省内也多有不同,而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甚至较正额更多、更重。
就其征管来看,通行的办法一是官征、一是商人包缴。官征是各省设立总局,下置分局、子卡、巡卡,商人运货到局卡报验,按所定税率核算收税后再开票放行;商人包缴多在出产较繁的省份,由同业商人或非同业商人承包诸业捐额,负责缴纳。因为厘金带来的巨额收入,各省大都借口稽查纷设局卡,以致“水路通衢、城镇要道或乡村小径,随意设关置卡,甚至一处数关数卡。局卡林立,商运货物,逢关纳税,过卡抽厘,层层盘剥”。一物数征、十数征屡见不鲜。而所有收入,除一定数额报送中央外,绝大部分由地方自由处置,然地方官员多假公济私,更兼税吏营私侵渔,一般来说,三分耗于隶仆,三分耗于官绅,其余四分除去正费、杂费外,中央所得其实无几。
鉴于厘金“设卡抽厘收捐太杂,出入总数毫无稽核”等问题,清廷曾对各地厘金进行小规模整顿,派遣官员前往各地厘局清查账目,并要求地方官吏给予监督;也曾谕告各省督抚及统兵大员,将本省厘金收入及动用数目按季报部;还曾就全国厘务酌拟章程,规定地方要报告各厘卡收入情况、抽收厘金税额等。然而,各省督抚为便于就地筹饷并自主掌握财权,对中央这些命令尽皆置若罔闻。1864年,天平天国被镇压后,清廷又拟酌量裁撤各省厘局,但湖广总督却以“各省军费浩繁上奏,赖于本省丁赋课税者不过十之三四,借助厘金者实居六七”为借口,坚称“万不可骤议裁撤”,而清政府考虑政局稳定及其当时和日后财政,遂默准继续实行,厘金制度从而成为常制。
事实上,随着厘金制度由原来地方性、临时的筹饷办法演变成为全国性、正式的财政政策,其收入也迅速增加,在1853年初征时只有数万两,1860年即上升为97万两,1874年猛增到1373万两,20年间迅速成为仅次于地丁的第二大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20%。甲午战争后,有的省份厘金收入甚至超过了地丁等正税。据载,1899年广西省地丁杂赋年收入不过20万两,而厘金收入达40万两;广东全省年收入约500万余两,其中地丁、盐课、耗羡、杂赋四项仅109万两,其余皆为厘金。
如果说厘金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清政府财政困难,为其提供了转输不匮的饷源的话,那么对于近代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却是百害而无一利,时人谓之:“厘金之弊,罄竹难书,近创虐政,莫甚厘捐。”
首先,严重阻碍商品流通,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厘金税制混乱,“卡若栉比、法若凝脂”的状况,极大限制了商品流通速度,抬高了商品成本和价格,而厘金课征对象主要是百姓的日常必需品,如时人薛福成所说:“彼为商者工于牟利,则仍昂其价于货物,而小民之生计日艰。”因此,对普通百姓乃至城市中小商人都是最直接的经济掠夺,以致“百货滞销,四民俱困”。并且,官绅税吏利用职权肆意敲诈勒索商旅,“猛如虎,贪如狼,磨牙而咀,择肥而噬”,使民不堪命,也抑制了人们商品交换和商业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如广东三水、佛山等地本是商业、手工业发达地区,但“自三水设厘卡,而市面为墟矣;佛山一埠,而百行亏折矣”。
其次,严重危害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下,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本已先天不足,又受到国内封建势力、官僚资本及外国资本的共同挤压,而厘金的征收无疑更加深其发展的阻碍。诚如张謇所说:“吾国厘务之害商,若吾国永无工作之国,则其害犹较简,盖无产品而不加制作,则尽其所转运之通过道路,受逐卡之剥削而已,至一经工作,则其始以原料入厂而厘之,其继以粗制成第二种原料而又厘之。工业发达,则分工愈多,即一物之成,可经多次之制造,而尚为此物之原料者,是一物应完多次之厘,每次皆以通过之远近而遽加也。是何怪工业愈劝而不兴,洋货益充塞于市耶?朝廷劝工之德意,薄海所仰,独奈此阻遏工业之厘金何!”厘金对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严重桎梏,由此可见一斑。
再次,厘金加剧国货与洋货的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民族权益。一方面,厘金的征收大大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使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鸦片战争后中国关税主权丧失,洋货除纳关税和子口税外不抽厘金,即厘金只对中国商人征收,因此国货税率比洋货一般要高出3-4倍,面对价廉物美的洋货毫无竞争优势,根本无力阻止洋货向国内倾销和对国内市场的占领,这对举步维艰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更是雪上加霜。以制糖业为例,“外糖输入仅纳从价五分之关税,若更运入内地,则再纳与输入税半额相之子口半税,即可通行无阻,一切内地税概行免除。而本国之糖则从产地运到商港时,中途须纳经过之各卡之厘金,迨由通商港输出外,复课以从价五分之输出税,若更移入他港,又须交纳各卡之厘金,历如此种种之苛捐,而欲与其外糖竞争,保持其与品质适应之廉价安可得耶?”另如英商运销印度制造的棉纱,每担只需纳子口税三钱五分,而国内棉花经厘卡付税即高达950文,且将其纺成土纱尚需人工和其他费用,故价格要比印纱昂贵许多,造成商品缺乏竞争力,生产自然难以为继。
此外,由于清政府对厘金始终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收益多归地方,地方督抚大员遂可凭借其财力拥兵自重,与中央分庭抗礼,造成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失控,而地方漫无限制地抽厘,征管极度混乱,致使弊端迭出,又成为吏治腐败的经济基础。
辛亥革命后,厘金这一“恶政”为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所沿袭。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连年混战,军费开支巨大,中央和地方都把厘金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财政来源,私收、乱收情况更为严重,其规模较清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又由于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即使厘金制度扰民日甚,在找到新税源之前,北洋政府也不敢贸然裁撤。进入民国,厘金的存在成为严重限制国民经济发展的障碍,不仅遭到国内商界的激烈反对,也因影响到列强在华贸易而遭到反对。“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国民政府为了巩固统治,在基本解决了地方政府裁厘后的抵补问题(即将原属中央的田赋收入划归地方,且允许地方政府另办营业税弥补裁厘损失)后表示,厘金“不仅增加民众之负担,阻害农工商业之发达,尤为廉洁政治之巨敌,贪官污吏之总源”,因此要“将万恶之厘金及类似之制度,彻底清除,以疏民困”。1928年7月,南京政府在取得美国承认附有最惠国条款之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同时,成立裁厘委员会,制定《渐撤国内通过税施行大纲》,进行裁厘准备。1930年12月15日宋子文主持裁厘会议,布置裁厘事宜,并通电全国:“全国厘金及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专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捐、落地税,及正杂各捐税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又海关三五十里外常关税,及其他内地常关税、子口税,复进口税等,均应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律永远废除。”通电发布后得到各省响应,1931年1月1日起,厘金在中国社会基本消亡。
裁撤厘金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对商业的繁荣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首先,裁厘后国民政府采用“一物一税”的统税,“就厂征税,一税之后,便可行销全国”,简便划一,纠正了厘金征收机构庞杂、名目繁多的弊端,使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避免了勒索苛征,税负大为减轻,因而加快了商品流通速度,提高了商民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其次,裁厘有利于民族工业的恢复发展。裁厘后,国民政府规定运往外国的货物除麦粉可退半税外,其他如卷烟、棉纱、火柴及水泥等均予免税,而外国输入水泥、棉纱、火柴、麦粉等货物,除了照样完纳关税外仍得交纳统税,这无疑对民族工商业起到了保护作用,从而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振兴。
责任编辑 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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