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宏观经济控制,用一句话说,就是对国民经济总体的平衡和按比例发展的控制。它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层是对宏观经济活动的控制,即从国民经济总体上安排好需求总量与供给总量的平衡,以及国民经济结构比例的平衡。这是控制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自我控制。一层是在宏观经济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对微观经济实行调节或控制,使其沿着宏观经济规定的比例方向运动,以保证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宏观经济控制的两个层次,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第一层次的控制是实现宏观经济控制的基础,没有国民经济总体的平衡,第二层次的控制也就失去依据。但是,宏观经济所要控制的各项比例最终实现程度还决定于微观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安排的比例的程度。从根本上说,国民经济结构状况最终是微观经济活动的结果。所以必须按照宏观经济安排的比例,对微观经济进行调节,使之沿着宏观控制比例的方向运转。如果没有第二层次的控制,微观经济的运行就会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宏观经济安排的比例就难于最终实现。这是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按比例,不能由微观经济自我控制,必须由宏观经济部门对其进行调节、指导才能做到。
那么,宏观经济对微观经济通过什么来控制呢?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价值的增殖和实现状况,决定着生产者的自身利益的大小,生产者只有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才能实现交换,才能得到价值的实现。因此,在宏观经济控制中,必须利用控制价值、改变生产者经济利益得失的办法对微观经济实行管理,既保障微观经济的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又能控制它沿着宏观要求的方向运行。经济杠杆的作用,正是利用人们关心自己取得的价值量的大小这一特点,借助各种价值分配活动对经济的反作用力,改变某些经济活动可能取得的价值量,以达到推动微观经济按照宏观经济需要的方向运行的目的。这种利用价值分配对经济的反作用力,实际上是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它是顺应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它不但不会妨碍各商品生产者的独立经营,而且有助于微观经济的独立经营,有利于搞活微观经济。所以运用经济杠杆控制微观经济,实现宏观经济控制,是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客观必然要求。
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控制,宏观经济部门首先要搞好宏观经济自身的控制,安排好计划,并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地控制各项活动,使其沿着供需总量平衡和合理比例的方向发展。如果计划安排上就不平衡,比例也不适当,宏观控制第一层次就失控,那么,第二层次的控制也就失去了依据。如果把这样一个失控的计划当目标去调节、去控制,结果必然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危害,造成经济关系的混乱。
计划的实现,要靠宏观经济部门分工协作,统一按正确的计划目标工作。如果只有一个正确的计划,而宏观经济活动并不去遵守它,仍然会造成宏观经济失控。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宏观控制的总量平衡及按比例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价值量的分配和使用的状况。而价值量的分配和使用的总闸口,就是财政预算与银行信贷两个综合经济杠杆。因为,宏观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最终是否平衡,直接受财政分配与银行信贷分配是否平衡所制约。在我们国家,国民收入分配中出现不平衡的情况,往往表现为国民收入的超分配,需求大于供给。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在国民经济中能够超过国民收入实有量进行分配的只有财政和银行两个部门。银行能够利用派生存款进行贷款,形成信用膨胀,提供没有国民收入实际保证的货币,即超需要量的货币。财政可以通过预算赤字,挤银行信贷,造成超过国民收入需要量的货币供给。有的同志认为,国民收入超分配并不一定是这样引起的,比如,1984年秋以来出现的国民收入超分配,货币发行过量的情况,就是由于消费基金增长过多,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量,积累与消费一齐上的结果。这样说是有道理的,从现象从结果看的确是这样,没有这些问题的出现,就不会最终形成国民收入的超分配。但是从根本来看,各微观单位上基建、上消费的积极性再大,如果没有超过国民收入量的货币供给,也就不可能出现国民收入量的超分配。在没有超量货币供给的情况下,从国民经济总体上看,各单位只能改变国民收入分配的比例结构,或者过多增加消费而压缩投资,或者过多投资而压缩消费,打乱国民经济的正常比例;但却不可能形成积累与消费一齐上的局面。只有当财政与银行用自己的虚拟资金供给各单位用来增加消费和积累时,才会使国民收入超分配。所以,要有效地控制宏观经济,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防止国民收入超分配的出现,其根本途径,就在于财政坚决不打赤字预算,执行中不出赤字;银行坚决不搞信用膨胀,坚持只用原生存款放贷。
在做好宏观经济第一层次控制的情况下,各宏观经济部门还要正确地运用经济杠杆搞好对微观经济的调节,使宏观经济安排的正确比例得到最终实现。
首先,必须明确地把握各个时期实现宏观经济控制的调节任务,即对什么或对哪个环节的经济活动需要进行调节。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微观经济,并不是对微观经济实行普遍的干涉,对任何活动都要加以调节,也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调节。只有当微观经济运行中某一或某些方面偏离了宏观要求的轨道,或者微观经济的某些方面跟不上宏观要求时,才需要调节。因此,必须认真地进行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随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节,每一措施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明确的调节任务。否则,就会发生不该调节的调节了,该调节的又没有调节到。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调节任务和目的,选择不同的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并根据所需调节的程度,确定经济杠杆的调节分寸。不同的经济杠杆不仅调节的对象不同,而且调节的作用范围也不一样,有的调节作用比较单一,有的调节作用比较广泛,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调节任务,选择相适应的经济杠杆作为手段。比如,要调节企业之间的级差收益,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就不成,而用级差收益税就可以实现有效的调节。同时还要根据所需的调节程度,确定使用经济杠杆的分寸,正确地规定经济杠杆影响被调节者利益的数量,防止调节过量或不足的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要注意调节的针对性,例如要调节企业过多的利润,就只能对企业过多的利润部分进行调节,如果不是这样,而是针对企业利润总量进行调节,就会偏离调节目标而出现盲目性。
最后,要注意经济杠杆之间作用的协调和配合。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并不是孤立的,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和相互交叉的。在选择和运用经济杠杆时必须注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经济杠杆体系。此外,在选择运用经济杠杆时,还要注意可能发生的其他经济影响。因为有的经济杠杆的作用范围比较广,当预定的调节任务解决了,有时又对不须调节的经济活动发生了调节作用,从而造成不良的副作用。比如利用价格杠杆,提价可以刺激生产,同时也会限制消费;降价可以限制生产,同时又会刺激消费。如果我们只是要限制生产而不鼓励消费,那么在用降价办法限制生产的同时,就必须选择另外一个经济杠杆与之配合,把降价鼓励消费的作用加以抵消。这样,才能不至于因为降价而出现消费需求过度的情况。所以,在选择和运用经济杠杆过程中,必须由各个掌握经济杠杆的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决不能各自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