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最近,财政部根据领导同志指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发出“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通知说:我部1982年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从近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总的说是可行的,但有些条文已经和当前的形势与任务不相适应,需要加以修改。如,原办法规定,执法机关可以从罚没收入中提留20%至30%,补充办案经费。这一规定流弊不少,使一些执法机关为追求提成,搞“以罚代刑”,影响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原办法对查缉破案有功人员实行与案件挂钩的奖励办法,影响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部1982年8月9日(82)财预字第91号通知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以下两点原则修改:
一、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不提成,不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机关专项拨付。原“办法”第四条“……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修改为:“……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补助费用……财政机关核准后一律在支出预算中专项拨付,不准按比例提成、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的支出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以及与该机关正常经费的界限划分等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各级财政机关专项拨付的办案费用补助支出,在198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254“款”“其他支出”中增设一个“办案费用补助”“项”级科目,单独核算反映。
二、不再对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单设奖励制度,原“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全部取消.对第一线查缉走私破案有功人员如何奖励,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另作具体规定通知下达。
以上两点原则修改,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迅速转告所属单位,从文到之日起,立即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