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为严肃财经纪律,杜绝新的“小钱柜”的产生,河北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严禁私设“小钱柜”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一切资金的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门办理。凡是处理废旧物资、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订货会、展销会的收入,科研、设计等单位的设计费、咨询费、广告费收入,以及其它形式的群众性活动所筹措的资金和收取的费用等项收入,都必须由举办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记帐,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私存公款或在银行、储蓄所单独存款等形式设立“小钱柜”。
二、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城建、环卫等部门,不得乱行罚款。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物资变价款,都要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提成和留用。凡是提成留用转入“小钱柜”乱行开支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和单位财务部门制发的收款收据,是银行和现金结算的凭据,均由财务部门管理。没有加盖财务印章的自制收款单据和“白条”除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者外,一律无效,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四、严格划分资金界限,加强资金管理。各单位所有资...
本刊讯:为严肃财经纪律,杜绝新的“小钱柜”的产生,河北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严禁私设“小钱柜”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一切资金的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门办理。凡是处理废旧物资、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订货会、展销会的收入,科研、设计等单位的设计费、咨询费、广告费收入,以及其它形式的群众性活动所筹措的资金和收取的费用等项收入,都必须由举办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记帐,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私存公款或在银行、储蓄所单独存款等形式设立“小钱柜”。
二、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城建、环卫等部门,不得乱行罚款。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物资变价款,都要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提成和留用。凡是提成留用转入“小钱柜”乱行开支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和单位财务部门制发的收款收据,是银行和现金结算的凭据,均由财务部门管理。没有加盖财务印章的自制收款单据和“白条”除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者外,一律无效,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四、严格划分资金界限,加强资金管理。各单位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划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记帐,统一管理。不准将预算内资金转入预算外.不准将预算外支出列入预算内支出。不准以化大公为小公等手段为小集团或个人谋取私利。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设“小钱柜”的资金,经查出后,除全部收归财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要报请领导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