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叔莲同志在《财经科学》1985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指出:有的同志曾经认为国营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就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种看法值得讨论。我认为,国营企业实行自负盈亏时,国家仍保留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是名义上的,而是得到实现的,主要表现在:(一)国家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企业的领导人不仅要对本企业职工负责,而且要对国家负责,他们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企业的。这是国家所有权在经营管理上的体现。(二)企业要通过税收等形式把大部分纯收入上交给国家,这是国家所有权在分配上的体现。(三)国家对于国营企业在必要时可以下达指令性计划。(四)国家有权决定企业的创建和关、停、并、转、迁。总之,国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仍可以坚持全民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