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以后,在预算管理上有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下面就此谈谈我的看法。
一、基本建设贷款不同于流动资金贷款,它只能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一次使用。基本建设投资是增加固定资产,实现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基本手段,不管采取无偿拨款方式,还是采取有偿贷款方式,其规模的大小,都取决于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都要受积累和消费这个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制约。所以现行制度规定,基本建设贷款要纳入国家的五年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就是说,基本建设贷款只能在国家预算控制的范围内作文章,只能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一次使用,不能象流动资金贷款那样不断循环、周转使用。我们提倡一个钱顶几个钱用,对流动资金贷款来说,就是要加速资金周转,在保证生产和销售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周转次数越多越好。而对基本建设贷款来说,则应当在国家既定的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努力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以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决不能将基本建设贷款几次循环使用,自行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否则,势必拉长基建战线,破坏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
二、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应当作为国家预算收入,上缴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贷款,是国家按照计划和预算运用信用方式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贷款的归还收入,主要来自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和其他收入。因此,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理所当然地属于国家预算收入,应当上缴国家财政,而不应由建设银行安排继续循环使用。从试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以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就设有“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的预算缴款科目,在历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办法中,也都有上缴国库的明确规定。但是,几年来,仍有个别地区,没有将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上交财政,甚至用来在国家计划以外自行扩大基建贷款规模,这样,既挖走了国家预算收入,又拉长了基本建设战线。还有个别地方,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虽然上交了地方财政,但是没有作为预算收入进行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而是将其作为地方固定收入或预算外资金留存。如前所述,基本建设贷款的还贷来源,主要是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按规定是应当计入中央和地方总额分成的,将其作为地方固定收入或预算外资金,实际上减少了地方上解中央财政的收入,也是不妥当的。
三、基本建设贷款支出,应以银行支出数列报国家预算支出。基本建设贷款是国家预算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本建设贷款是按工程进度发放的,按工程进度发放的贷款数,基本上反映了基建贷款的分配效果,也体现了基建投资的进度,所以现行制度规定,基建贷款支出以实际发放贷款数,即建设银行的银行支出数列报国家预算支出。但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了,就应当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的列支方法,按照财政拨款数列报基建贷款支出。主张以领代报,以拨作支。我们认为,这样办不仅虚列了国家预算支出数,而且把未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作为支出报销,也难以正确地考核基本建设投资的进度和效果,因此,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