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山西财经学院 ★申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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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百政,财为之母。财政经济状况的好坏是关系国家兴衰的重大问题。而加强财政法制,严肃财经纪律,则是财政分配活动顺利进行,财政收支任务圆满实现,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个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下面谈点个人的见解:
一、必须加强财政立法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财政法制的基础。没有立法也就谈不上依法、执法,或者确定谁守法、谁违法。
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对财政经济立法作了大量工作,陆续公布了许多重要的经济法规。但财政方面的法规尚很不健全和完备。一方面,目前已经颁布的法规大都是单行的,一些综合性的、重要的法规,如财政基本法、税收稽征法、预算法等还没有作为法律颁布。许多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都是以政府或部门的通知、批示、规定、意见、办法等形式出现的,哪些具有法律效力,哪些是内部的规章制度,界限不易划分清楚。而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怎样处理,由谁来处理,违反者承担什么责任,也很不明确。另一方面,已有的各项法规,也有一些存在弹性较大、不具体等缺陷,如税法的罚则中“情节严重”如何确定,在实际执行中就不易掌握,这些都有待完善、改进。
加强财政立法,要求尽快制...
国有百政,财为之母。财政经济状况的好坏是关系国家兴衰的重大问题。而加强财政法制,严肃财经纪律,则是财政分配活动顺利进行,财政收支任务圆满实现,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个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下面谈点个人的见解:
一、必须加强财政立法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财政法制的基础。没有立法也就谈不上依法、执法,或者确定谁守法、谁违法。
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对财政经济立法作了大量工作,陆续公布了许多重要的经济法规。但财政方面的法规尚很不健全和完备。一方面,目前已经颁布的法规大都是单行的,一些综合性的、重要的法规,如财政基本法、税收稽征法、预算法等还没有作为法律颁布。许多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都是以政府或部门的通知、批示、规定、意见、办法等形式出现的,哪些具有法律效力,哪些是内部的规章制度,界限不易划分清楚。而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怎样处理,由谁来处理,违反者承担什么责任,也很不明确。另一方面,已有的各项法规,也有一些存在弹性较大、不具体等缺陷,如税法的罚则中“情节严重”如何确定,在实际执行中就不易掌握,这些都有待完善、改进。
加强财政立法,要求尽快制定一些重要的基本法规,建立和完善财政法体系。有法与无法,国家的法律法令与部门的规章制度,其强制程度和威慑力量不一样,人们在对待上不一样,执行的结果也不一样。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依法缴纳税收的情况已证明这一点。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内容极其广泛,而目前的财政法规仍然比较零散和杂乱。因此,要通过一些重要的基本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把财政法的各组成部分,税法、预算法、基建投资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成本法、折旧法、会计法等联结起来,逐步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财政法体系。
加强财政立法,必须克服“政出多门”、“以言代法”的现象。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余毒的影响以及长期以来经济工作中“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当淡薄,有些同志习惯于用政策代替法律。因此,经济活动中“政出多门”、“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至今尚未消除。某些主管部门不按国家统一的法令和规章制度办事,不从全局出发,不尊重有关职能部门的权限,擅自超越权限,作出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法规的决定;有的部门和地方为了本地方和本部门的利益,在奖金、劳保、补贴等方面单独下达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所属单位截留、挪用、挤占国家财政资金等加以支持、纵容、包庇;一些单位的领导不重视财经纪律,不尊重财会人员的意见,个人说了算。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国家立法的不完善、不健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有法不依的情况存在。我国是一个大国,地方、部门、单位众多,如果任其自立章法、自行其是,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就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必然落空。因此,克服“政出多门”、“以言代法”的现象就成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采取立法手段,划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权限,保证国家财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必须严格财政执法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严肃性的体现。目前,财政经济领域中存在的许多违法乱纪现象,同财政法制不健全有密切的联系,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也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严重的问题。因此,严格执法比加强立法更为重要,更为困难。
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首要的是健全相应的司法机构。列宁说过:“如果没有一个能使人遵守法律规范的机构,法律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二卷第246页)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法庭已恢复和建立,开始行使职权,处理了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使我们国家向健全法制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要求经济司法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各级经济法庭的工作范围应逐步扩大,使之成为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还应该相应地建立一些辅助经济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机构,如经济律师顾问处、财税事务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以利于经济司法机关顺利地开展工作,保证经济法规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
严格财政执法,必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财政法是一综合概念,其内容很多,包括财政管理、国家预算、税收、基本建设投资、国营企业财务会计、行政事业财务会计等各方面的法规;涉及的面很广,包括,财政与银行,财政与审计,财政与计委、经委等各方面的关系,以及财政系统内部各机构间的关系。各项财政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强制程度不同,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也不同,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法律制裁等各方面。除严重触犯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税务违章加收滞纳金等由税务部门决定外,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由谁来决定和执行,并不明确。目前,许多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由党的纪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处理。但纪委是党的监察机构,它主要是处理违纪案件中涉及党纪的问题,对于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至多只能“建议”,而不能也不应作出决定。因此,要严格财政法制,就必须划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违反了哪些法规应由谁来处理或者以谁为主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处理,避免造成违法违纪无人追究,或者法出多门,越权乱究,以党代政,以政代法的情况发生。
严格财政执法,必须健全审计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近年来,国家各级审计机构都已相继建立。但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才着手建立,审计队伍的力量还很薄弱,建立完善的审计系统尚须继续努力。同时,审计工作刚刚开始,还缺乏经验,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监督权,客观上还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如来自领导方面、人事任命、考核、调动工作方面以及“关系网”方面的干扰。因此,真正确立审计的权威,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绝非轻而易举。必须健全审计体系,并通过审计立法,从组织上、思想上、人员上、经费上等各方面来保证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以利于揭露违法,严格执法。
三、必须严肃财经纪律
国家财经纪律,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财经方面的法令、条例、指示、决议、命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所明确的哪些应该做、哪些不能做的行为准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也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损害了国家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从性质上讲,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何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行为。所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提高到法律角度来认识。而在我们过去的工作中,则往往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偏松偏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写个检查、做个检讨了事的情况是常有的。这就严重削弱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要严肃财经纪律,关键是必须提供制裁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追究违纪者的法律责任。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年年检查,年年发生,甚至越来越严重,这同缺乏实施制裁的有效手段有密切联系。比如,违反财经纪律,属于哪一种情节、性质、后果,应给谁以处分,给何种处分,由谁来决定与执行,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规定。这就出现了下面一些情况:①虽然在有关财经纪律的各个条例、规定、指示中,大都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的条款,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弹性太大,无法执行。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各方面认识不一致,致使问题久拖难决,也给说情、包庇留下活动余地。②处理落实不到人,甚至于罚款都由公款开支,起不到制裁的作用。③有的以党纪代替政纪,以党纪、政纪代替法纪。
为了解决财经纪律松弛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在财经纪律的各有关条例、决议、规定、指示中明确处罚的条款,或者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办法》。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对什么是违纪,如何处理,由谁来处理,都要尽量做到杠杠具体,界限清楚,规定明确,以便于对号入座二是在《刑法》中适当增加对于经济犯罪制裁的处罚条款。我国《刑法》,对于违反海关、金融外汇、金银、税收、无价证券等法规,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渎职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有构成犯罪并给予处罚的规定,但对于截留、挪用、挤占以及挥霍国家资金,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并没有构成犯罪和给予处罚的规定。这就在经济领域中形成了“贪污是犯罪,浪费无所谓”、“只要为集体,怎干怎有理”、“只要为大家,啥钱都敢花”的情况,削弱了财经纪律的约束力。
当然,不是说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是说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也必须根据行为、动机、手段、性质、后果加以区别对待。有的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即使不构成犯罪的,也必须受到应有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目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目标是四个现代化。只有采取得力的措施、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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