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5年3月28日(85)教计字0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财政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调动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的积极性,加强各部门对选送函授和夜大学学员的组织管理,加速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85学年度(即1985年9月1日)起,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每生每学年的收费标准(如右表):
参加函授和夜大学学习的城镇社会待业青年,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
二、收费办法
从1985学年度起,新招收函授、夜大学学生按上述标准收费,国家预算不再拨款;但1985学年度以前已入学的学生,财政部仍按原规定的预算定额核定的预算数拨给经费,学校不再向单位收取费用。
函授、夜大学学生交纳的款额,凡经所在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组织批准报考入学者,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抵冲相应的开支,不得转作预算外,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三、为了加强师资培训工作,提高中小学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凡师范院校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招收的中小学教职工函授、夜大学班,其经费由国家...
1985年3月28日(85)教计字0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财政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调动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的积极性,加强各部门对选送函授和夜大学学员的组织管理,加速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85学年度(即1985年9月1日)起,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每生每学年的收费标准(如右表):
参加函授和夜大学学习的城镇社会待业青年,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
二、收费办法
从1985学年度起,新招收函授、夜大学学生按上述标准收费,国家预算不再拨款;但1985学年度以前已入学的学生,财政部仍按原规定的预算定额核定的预算数拨给经费,学校不再向单位收取费用。
函授、夜大学学生交纳的款额,凡经所在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组织批准报考入学者,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抵冲相应的开支,不得转作预算外,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三、为了加强师资培训工作,提高中小学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凡师范院校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招收的中小学教职工函授、夜大学班,其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不实行收费。
四、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含书籍、讲义和邮寄费)、参考资料、工具书、绘图仪器、计算尺、听诊器等,仍由学生自理。
设立函授站的经费,仍按原规定由设站单位解决(“设站单位”系指设站的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是指举办函授教育的学校)。
教育部、财政部1982年8月19日(82)教计财字181号通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