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事业收入是农业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材、资源、设备、技术等条件,挖掘潜力,扩大服务活动项目和开展多种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取得的收入。由于农业事业单位一般不属于物质生产部门,不主要从事商品或产品生产,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而,不能象对国营企业那样要求它为国家提供资金积累,农业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一般只是对消耗的补偿。但是,加强农业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积极组织农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将有利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增收节支,促进农业事业的发展。
一、农业事业收入的分类
农业事业收入的分类有三种:一是按农业事业收入单位的系统分类;二是按农业事业收入的性质分类;三是按预算管理的范围分类。
按农业事业收入单位的系统分类,就是按农口各部门分类,如农业事业收入、农垦事业收入、农机事业收入、林业事业收入、畜牧事业收入、水利事业收入、水产事业收入、气象事业收入等。
按农业事业收入的性质分类,主要可分为:①服务性补偿收入,主要指农业事业单位以提供各种劳务,如技术转让、咨询、勘测设计、化验鉴定、分析测试、气象专项预报、检疫防治、配种繁殖、复印照相以及...
农业事业收入是农业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材、资源、设备、技术等条件,挖掘潜力,扩大服务活动项目和开展多种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取得的收入。由于农业事业单位一般不属于物质生产部门,不主要从事商品或产品生产,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而,不能象对国营企业那样要求它为国家提供资金积累,农业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一般只是对消耗的补偿。但是,加强农业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积极组织农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将有利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增收节支,促进农业事业的发展。
一、农业事业收入的分类
农业事业收入的分类有三种:一是按农业事业收入单位的系统分类;二是按农业事业收入的性质分类;三是按预算管理的范围分类。
按农业事业收入单位的系统分类,就是按农口各部门分类,如农业事业收入、农垦事业收入、农机事业收入、林业事业收入、畜牧事业收入、水利事业收入、水产事业收入、气象事业收入等。
按农业事业收入的性质分类,主要可分为:①服务性补偿收入,主要指农业事业单位以提供各种劳务,如技术转让、咨询、勘测设计、化验鉴定、分析测试、气象专项预报、检疫防治、配种繁殖、复印照相以及租赁仪器设备等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农户、个人收取的费用。②生产性补偿收入,主要指国营农业事业育种场(包括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苗圃、鱼种场、蚕种场、草籽场等)向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销售良种、种畜禽、种苗的收入。③多种经营收入,主要指农业事业单位除主业以外利用人材、资源、设备等条件进行的工副业收入。如科研单位除了科研主业以外的粮、油、肉、奶、蛋、茶、蔬菜等产品的出售收入;国营农业事业育种场除了主业外的各种农副产品加工收入、农闲期间的承包工程收入、运输收入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库、灌区的水产品及林产品的出售收入等。④代办业务收入,主要指农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为引进或销售良种,统一组织和供应农机具、农药械、科教仪器设备等代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⑤行政性收入,主要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证件工本费等收入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农户、个人收取的各类罚没收入。
按预算管理范围分类,农业事业收入可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是指经过财政部门核定作为应缴预算或应抵拨预算支出的事业收入。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农业事业单位在开展事业活动中取得的按规定不纳入预算的收入,如农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招待所收入;二是由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收入,如国营水库和灌溉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等;三是按统一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收取或提取,分配到农业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收入,如棉花、柑桔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改进费收入等;四是按照规定留给农业事业单位的各种专项基金,如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目前,随着我国农业事业单位事业收入的逐步增加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的具体界限,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划清。因此,为了加强管理,应由各级农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外收入的标准,明确收入的具体项目。
二、农业事业收入的管理
加强对农业事业收入的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有助于提高农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完善内部的经济核算,促进农业事业单位更好地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服务。做好这项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组织收入与完成农业事业计划相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的同时积极合理地组织事业收入。如果偏离农业事业计划,单纯追求经济收入,那么这种收入再多也是不可取的。农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年度收入计划时,必须注意把组织事业收入和完成事业计划紧密地结合起来。
2、认真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农业事业收入,具有来源广泛、次数频繁、收付环节多等特点。因此,农业事业单位在组织事业收入中,必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农业和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收费标准。在具体制定时,应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各级审定各级的收费标准,有的由中央农业事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如水费、渔用船舶检验费、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等;有的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农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不能随意收费。对一些劳务和产品还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和定价的,应由有关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合理的收费数额。
3、对确有困难的收费对象,应按政策做好缓、减、免工作。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灾害对农业还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时发生欠交水费、机耕费等情况。对这类情况,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根据灾情的大小和他们的承受能力,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分别给以缓交、减交、免交的照顾,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关怀。
4、严格对收入凭证的管理和审核。收入凭证是农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的书面原始证明,也是核算各种收入的依据。农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各种业务收入凭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收入凭证应由财政税务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单位不得自行印发或以便条作为收款依据。对各项收入凭证、发货票,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复核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收入管理中的问题,堵塞漏洞,促进管理。对各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该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要及时上交,该留单位的也要及时足额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应有帐外收入和“小钱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