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沙南安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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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制度,是企业财务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国以来,国家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主要有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利改税等。
一、企业基金办法
1952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8年和1978年至1979年,是我国国民经济进行恢复、调整和整顿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共同特点:一方面有许多重大项目需要建设,一方面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建设资金不足,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鉴于上述情况,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这三个时期先后对国营企业实行了企业基金办法。
按照企业基金办法的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必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几项主要计划指标,才能从实现利润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除此以外,超额完成利润(或减亏)计划的,或当年利润比上年有所增长的,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或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国家计划的,每少完成一项,要扣减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企业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其余利润,全部上交国家。
企业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制度,是企业财务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国以来,国家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主要有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利改税等。
一、企业基金办法
1952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8年和1978年至1979年,是我国国民经济进行恢复、调整和整顿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共同特点:一方面有许多重大项目需要建设,一方面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建设资金不足,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鉴于上述情况,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这三个时期先后对国营企业实行了企业基金办法。
按照企业基金办法的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必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几项主要计划指标,才能从实现利润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除此以外,超额完成利润(或减亏)计划的,或当年利润比上年有所增长的,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或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国家计划的,每少完成一项,要扣减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企业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其余利润,全部上交国家。
企业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职工奖金;从超计划利润或增长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也可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企业基金办法的实行,调动了企业和职工完成国家计划、实现增产增收的积极性,有助于企业精打细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企业基金办法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控制的,没有真正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工资总额多的,可以多提;工资总额少的,就少提,不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2)企业基金办法给企业的留利少,如1952年至1957年的四年中,全国企业所提的企业基金只占实现利润的3.6%。企业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基本上仍由国家财政拨款,职工的各项福利开支主要在生产成本中开支,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吃“大锅饭”的局面。
二、利润留成办法
在1958年至1961年和1979年至1982年这两个时期内,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新的建设高潮,各项经济体制在进行调整和改革。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适当扩大企业的财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在这两个时期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制度。
1958年至1961年间实行的利润留成办法,其留成比例是以部门为单位,按“一五”期间国家实际拨付的“技、新、劳、零”四项费用,实际提取的企业基金、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占同一时期实现利润的比例来确定的,再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范围内对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进行核定。
1979年至1982年国营工业企业的利润留成办法,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是由五项基金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确定的,其中①新产品试制费,根据企业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大小分别按利润总额的1—3%计算;②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实拨数计算;③职工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11%计算;④职工奖励基金,按标准工资10—12%计算;⑤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据实核定。增长利润留成比例,则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10%、20%、30%。二是全额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的比例,是按上年或前三年应得的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之和占上年或前三年利润总额的比例确定的。按照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部门和企业,必须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五项计划指标,才能按规定比例提取全部的利润留成资金,没有完成五项计划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利润留成的8%;五项考核指标都没完成的,扣减其应得利润留成的40%。
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核定或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和奖励。
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初步改变了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的状况,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利润留成办法,由于把企业所得、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的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起钩来,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成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个办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由于多年来形成的价格体系的不合理,造成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利润水平悬殊,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客观经济情况不断变化,利润留成比例定得不尽合理,致使企业之间苦乐不均。
三、利改税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加快企业财务体制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家在总结过去企业财务体制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试点,决定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普遍实行以税代利办法,这就是把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上交税收。改革分两步进行。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先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了给企业的合理留利外,根据企业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交纳调节税”等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税后利润较多的,国家再收取一部分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必须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产品产量、质量、成本、流动资金周转、实现利润和上交所得税、调节税等六项计划指标,才能按规定提取留用利润,完不成上交税利指标的,要扣减税后应留利润的5%:没有完成其他五项考核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指标,扣减应留利的4%;六项计划指标都没有完成的,扣减留利的25%。企业按规定取得的税后留利,也要按国家核定或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从1984年10月1日起由第一步改革的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主要内容有:
(1)将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等四种税,同时把产品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了税率,以缓解由于价格不合理而造成的一些矛盾,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
(2)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国营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某些企业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3)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营企业。实行比例税率较为简便。国营小型企业,由于逐步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其盈利受市场调节的影响比较大,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能够较好地适应他们灵活经营的特点。
(4)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还要征收调节税。调节税率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以换算后的1983年利润为基数,对基数部分依率计征,对增长部分继续实行减征,减征的幅度由原来的60%改为70%,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七年不变。
(5)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原来规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改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以调动小企业的积极性。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既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意义重大,好处较多,主要是:第一,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分配关系方面又前进了一步。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之后,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就以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它既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能使企业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实行第二步改革后,有利于加重企业经济责任,促使企业建立与健全企业内部的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全体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三,第二步改革后,企业由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完全按国家规定征税,有利于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减少目前各方面对企业的不必要的财政干预,按经济发展需要调整企业结构;第四,实行第二步改革后,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我国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目前还在进行中,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过程,利改税办法也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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