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国家财政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预算资金。建国以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供应办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随着《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发布实施,从今年开始将改为主要通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办法解决。
第一阶段,1962年以前。在这一阶段,国家财政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主要有四项:一是国家预算经济建设费类城市公用事业支出“款”中的城市维护费;二是城市公用支出“款”中的基本建设投资;三是由各城市自行规定开征的公用事业附加;四是各城市自行规定开征的工商业税附加。1958年税制改革以后,工商业税附加取消,财政部作出规定,全国统一随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正税,各征收附加1%,用于城市维护建设。
第二阶段,1963年至1972年。在这一阶段,除上述四项资金外,1962年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决定,从1963年起,将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划为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1964年,财政部又根据1963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决定,整顿并统一了全国的公用事业附加开征范围、项目和附加率,制发了《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明确开征范围仅限于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不开征...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国家财政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预算资金。建国以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供应办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随着《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发布实施,从今年开始将改为主要通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办法解决。
第一阶段,1962年以前。在这一阶段,国家财政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主要有四项:一是国家预算经济建设费类城市公用事业支出“款”中的城市维护费;二是城市公用支出“款”中的基本建设投资;三是由各城市自行规定开征的公用事业附加;四是各城市自行规定开征的工商业税附加。1958年税制改革以后,工商业税附加取消,财政部作出规定,全国统一随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正税,各征收附加1%,用于城市维护建设。
第二阶段,1963年至1972年。在这一阶段,除上述四项资金外,1962年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决定,从1963年起,将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划为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1964年,财政部又根据1963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决定,整顿并统一了全国的公用事业附加开征范围、项目和附加率,制发了《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明确开征范围仅限于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不开征:开征附加的项目主要是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两项,附加率一般为水电费的5—8%。
第三阶段、1973年至1978年。1972年全国实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当时在所谓“简化税制”的思想指导下,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统一征收,连同为数很少的私房房主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也纳入国家预算统一使用,不再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当时,为了保证地方既得财力,在预算管理上,决定从1973年起将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按照上年征收数改列国家预算支出,以“城市维护费”科目专项安排,并按每年大体增长5%的幅度,逐年予以列支。这样,改列支出的城市维护费,连同过去的城市公用事业支出中已有的城市维护费基数,就是我们现在通称的“国拨城市维护费”。与此同时,为了“简化税制”,还把原来向纳税单位征收的工商统一税附加并入新税种工商税中统一征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又决定新的工商税附加改从已入库的工商税正税中退库提留。总之,这个阶段国家财政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除基本建设投资外,主要有:国拨城市维护费、工商税收附加(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各附加1%)。也就是我们通称的“城市维护三项资金”(或费用)。
第四阶段,1979年至1984年。1978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决定,采取两项措施,进一步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一是从1979年开始。在省会城市和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共47个),试行按上年国营工商企业利润计提5%的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办法,由国家预算支出统一拨付使用。随着国家财政情况的逐步好转,这个办法的试行范围逐年扩大。到1984年末,已经在全国137个城市试行。二是从1979年开始,把原来只限于市开征的公用事业附加扩大到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到1984年末,全国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县,已占全部县的三分之一以上。至此,国家财政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除基本建设投资外,在原有的“城市维护三项资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数额最大的按国营工商企业利润计提5%的资金。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供应办法又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原来按国营工商企业利润计提5%的资金、工商税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三种资金来源办法即行废止。原来的公用事业附加,仍按现行制度继续征收,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城市维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