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我国城镇住宅制度,必须从我国职工收入水平较低、国家积累资金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职工收入水平较低,就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实现住宅商品化;国家集中的资金有限,决定了不能完全靠国家投资建房。三十多年的历史情况表明,低租金的做法弊端较多。看来,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等待观望,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从住宅投资、房屋分配和租金制度等方面,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应遵循这样几条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鼓励个人建房;二是合理改进住宅分配制度,杜绝不正之风;三是象其它国计民生的产品价格一样,将住宅价格纳入国家物价管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价格和出售方式,合理确定住房标准和租金标准。改革的具体设想是:
(一)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房。除了国家投资建房以外,还应当鼓励公私合建或民建公助,更要鼓励和支持私人自建。为鼓励私人建房,银行可以适当发放个人建房贷款。税收上也可以给予某些照顾。
(二)扩大住宅出售量,建立住宅专项储蓄制度。为了改变住宅投资有去无回的状况,应当逐步减少住房的分...
改革我国城镇住宅制度,必须从我国职工收入水平较低、国家积累资金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职工收入水平较低,就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实现住宅商品化;国家集中的资金有限,决定了不能完全靠国家投资建房。三十多年的历史情况表明,低租金的做法弊端较多。看来,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等待观望,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从住宅投资、房屋分配和租金制度等方面,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应遵循这样几条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鼓励个人建房;二是合理改进住宅分配制度,杜绝不正之风;三是象其它国计民生的产品价格一样,将住宅价格纳入国家物价管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价格和出售方式,合理确定住房标准和租金标准。改革的具体设想是:
(一)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房。除了国家投资建房以外,还应当鼓励公私合建或民建公助,更要鼓励和支持私人自建。为鼓励私人建房,银行可以适当发放个人建房贷款。税收上也可以给予某些照顾。
(二)扩大住宅出售量,建立住宅专项储蓄制度。为了改变住宅投资有去无回的状况,应当逐步减少住房的分配量,扩大出售量。如果全国城镇每年新建成的住宅有一半实行补贴出售的办法(国家补贴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每年就可以收回投资30—40亿元。不仅出售新房,旧房也可以出售,价格可低一些。同时,应建立住宅专项储蓄制度,规定凡是参加住宅储蓄,并且储蓄额达到所需住房造价的一定比例者.可以取得购房优先权。
(三)提高租金标准,相应改革补贴方式。这是改革城镇住宅制度的关键。根据“以租养房、以租建房”的原则,可以考虑按折旧、维修、管理费三项因素计算房租,初步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约0.60元,比现在的0.13元增加0.47元。房租究竟提高多少为宜,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房租的改革,既不要过多地增加职工负担,也不要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周恩来同志在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房租支出一般应占职工收入的6—10%,平均8%。目前房租占职工收入的比重,高的只有3%,低的仅占1%,一般在1.5%,显然偏低了。房租提高以后,国家财政需要给予补贴,个人也应当负担一部分。国家财政补贴多少,个人负担多少,需要进一步研究。
与租金制度改革相适应,必须合理确定每个职工的住房标准。在规定的住房标准以内,财政给予补贴,并将现在的“暗补”改为“明补”,即直接发给职工。超过住房标准的部分,应加成或加倍收租,由住户自己支付,国家不补贴。从长远看,住房补贴应随着职工工资的增加而逐步取消。
(四)统一使用住房建设资金,统一出售和出租住房。住宅商品化和提高租金标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需要有个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可将现在各家分散使用的住宅建设资金,集中起来,统一使用。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可供集中使用的住房建设资金约有80亿元左右,搞好了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今后,从各种渠道吸收的住宅建设资金,应由房产经营部门统一使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编制住宅建设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安排配套建设,并采取招标办法,由专业公司承包建设。房屋建成后由房产经营部门按统一规定,出售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