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为了进一步搞好国库券发行工作,提高购买者的积极性,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重新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通知说:在总结过去发行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开始,提高国库券利率,缩短偿还年限,由银行办理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挂失。
通知指出:1985年全国发行国库券60亿元,应当说,在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情况下,这个任务是可以完成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改进措施,充分发扬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1985年的发行任务。通知最后说,原国务院国发〔1984〕148号文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即行废止。
现将重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全文刊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
本刊讯:为了进一步搞好国库券发行工作,提高购买者的积极性,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重新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通知说:在总结过去发行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开始,提高国库券利率,缩短偿还年限,由银行办理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挂失。
通知指出:1985年全国发行国库券60亿元,应当说,在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情况下,这个任务是可以完成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改进措施,充分发扬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1985年的发行任务。通知最后说,原国务院国发〔1984〕148号文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即行废止。
现将重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全文刊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六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